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 重新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经信委,自治区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有关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696号令),规范盐业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盐供给和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工信部2018第19号公告印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我委决定开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重新审核、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规范条件》发布前(2018年4月12日)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批发许可证。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地区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以下简称食盐定点企业)的申报组织工作,并出具申报函,统一报送。盟市盐业体制改革未完成职能划转的,由企业直接报送。
(二)申报时间
各盟市申请材料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三)申报材料
1.符合条件的食盐定点企业,填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同时要填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企业应对照《规范条件》材料清单,报送相关佐证材料及说明,按照顺序形成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5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材料刻录光盘,同时报送。
3.申报材料要求简明扼要、字迹清晰、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三、实施步骤
(一)实施期限
此项工作自2018年5月24日我委转发国家工信部2018年第19号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底全面结束。
(二)材料初审
企业的申报材料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初审,提出是否受理申请的意见。经初审,材料不齐全或者有错误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三)现场审核
自治区经信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按照《规范条件》要求的具体检查项目逐项进行审核评定。现场审核后,由审核专家组提出专家组审核意见。
(四)审核决定
自治区经信委根据初审意见、现场审核专家组意见,做出准予或不予颁发证书的决定。对于通过审核的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证书。对于未通过审核的企业,自治区经信委书面告知企业整改期限、内容。整改后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向自治区经信委重新提出申请。
四、其他事项
(一)资料下载
《规范条件》及《规范条件管理办法》详见《**************公告》(2018年 第19号公告)。电子版可登陆**************官方网站搜索或到信息公开—文件发布栏目查询下载,也可登陆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信息公开—通知栏目查询下载。
(二)工作联系
联系人: 魏勇
联系电话:0471-6610201;13624848635
邮箱地址:3320846024@qq.com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盐业管理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政府大院5号楼)
邮政编码:010055
附件:1.《**************公告》(2018 年第19号公告)
2.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申报材料(封面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