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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涉文化体育旅游企业的支持的政策解读

广东省珠海市  文化部门     2020-02-12 立即咨询

  为更好地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现对其中“二、(七)税费减免”的第二、三款和“二、(八)税费延期缴纳”的第三款内容进行政策解读,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七)税费减免”第二款“文化旅游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这一政策意见的解读

  (一)减税对象

  1.文化、体育及相关产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文化、体育表演、文化、体育用品生产制造、文化体育娱乐业的企业。

  2.旅游企业,包括星级酒店、旅行社、A级景区和省级以上度假区(珠海长隆海洋王国度假区、珠海海泉湾度假区)。

  (二)成本核算

  1.有关直接损失的界定

  (1)文化、体育及相关产业企业直接损失的界定:以收到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文件通知,因疫情防控而暂停营业、取消演出和表演、不能按时恢复生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2)星级酒店直接损失的界定:因疫情防控而取消的订房、订餐、会议预定等。星级酒店需提供直接损失的证明材料,包括:客房取消的预定凭证、订房凭证、酒店管理系统生成的报表、OTA渠道和旅行社等第三方提供的有效凭据和订金凭证;餐饮、会议预定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押金凭证为准。

  (3)旅行社直接损失的界定:以收到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文件通知,落实暂停经营旅游业务措施之日算起,在防疫期间发生的退团及其它旅游业务、退返业务,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押金证明,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生成的凭证为准。  

  (4)A级景区和省级以上度假区(珠海长隆海洋王国度假区、珠海海泉湾度假区)直接损失的界定:以收到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文件通知,落实关停措施之日算起,并以提供上年第一季度营收证明为凭证和预订押金凭证。

  2、有关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的界定

  (1)文化、体育及相关产业企业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的界定:企业为了增强防控能力采购的各种防控物资的费用(包括口罩、体温计、消杀物品)。

  (2)星级酒店、A级景区和省级以上度假区(珠海长隆海洋王国度假区、珠海海泉湾度假区)、旅行社为了增强防控能力采购的各种防控物资的费用(包括口罩、体温计、消杀物品等器材);为响应政府号召而隔离疫区客人产生的人力支出等。成本增加的证明材料:防控物资可以凭采购发票及凭证界定;人力成本以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人员用工名册为准。

  联系人及电话:

  **(文化、体育及相关产业企业),2638627,13823001186

  张开(旅游企业),2636605、13326603689

  杨华(旅游企业),2661939、13697719384       

  二、关于“(七)税费减免”第三款“对纳入政府防疫安置点的符合标准酒店在安置期间产生的实际水、电、气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予以50%的减免”这一政策意见的解读

  纳入政府防疫安置点的符合标准的酒店在安置期间产生的实际水、电、气等能源费用,由酒店提供月度账单至区旅游管理部门,区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和审核后,统一交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张开,2636605、13326603689

  杨华,2661939、13697719384

  三、关于“(八)税费延期缴纳”第三款“对受疫情影响的旅行社,暂时退回部分或全部旅行社质保金,以银行履约保函等代替”这一政策意见的解读

  根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粤文旅市[2020]10号文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文件,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任,现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暂退范围为全市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暂退范围之内。

  (二)交还期限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三)对我市旅行社申请暂退全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以银行履约保函等代替。

  联系人及电话:陆太成,3346666、13825614666。


相关链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