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文化旅游委2020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于 2020年8月25日印发实施。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市文旅委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近年来,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为代表的优秀文化产业企业蓬勃发展,优秀企业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明显。原《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发布于2009年,文化部于2014年修订印发了《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办产发[2014]13号),同时,国家统计局于2018年修订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对文化产业的统计分类标准进行了调整。近十年来文化产业领域不断发展升级,涌现出了众多新兴业态,原办法已无法完全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促进我市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在全市文化产业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长的现实背景下,亟需结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重新制定《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管理与巡检、支持与服务、附则等6个部分,共计24条。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依据、适用对象、工作原则、职能部门、命名和巡检工作周期等。示范基地的申报受理、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由市文化旅游委负责,区县文化旅**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市文化旅游委每2年组织一次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
(二)第二章申报条件,明确了申报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对申报单位的规模、主营业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示范作用、管理服务、信用资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申报单位需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三)第三章申报要求,主要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和命名流程进行了规范。区县文化旅**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组织、材料收集、初审和推荐,市文旅委产业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命名名单,经市文化旅游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化旅游委命名为“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并授牌。
(四)第四章管理与巡检,主要对获得命名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后续的管理与巡检工作做出了规定。获得命名的示范基地需按时上报基地季报、年报发展情况统计。市文旅委定期开展巡检工作,对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对于存在不当行为的示范基地,视情节轻重与否,予以警示或撤销称号等处分。
(五)第五章支持与服务,主要是对获得命名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扶持措施。示范基地可享受各类扶持计划、专项资金、人才培养、市场推介等的优先支持。
三、《管理办法》与原办法差异对比
(一)为引导文化产业发展方向,优化我市文化产业业态,《管理办法》新增对示范基地的重点支持领域,重点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
(二)为凸显示范基地的文化产业属性,《管理办法》增加基地主营业务、产业特色等方面的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需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在全市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产业规模、经营收入及利税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三)对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和巡检周期进行了规范统一,《管理办法》明确市文化旅游委每2年组织一次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为配合申报命名和巡检周期,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中也对运营时间、经济效益、信用资质等时机要求进行了统一,申报单位需: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