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科技服务平台

昆明市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 支付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  经信部门     2022-07-29 立即咨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投诉受理、处理程序,根据国家《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和省级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减负办研究制定了《昆明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置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做好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处理工作,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昆明市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27









昆明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

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投诉受理、处理程序,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就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起投诉,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受理投诉(包括国家、云南省转办投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对投诉做出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及监督检查。有关市级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有关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小企业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投诉,设立中小企业投诉受理渠道,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投诉人按照受理投诉部门公布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按要求提交投诉材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投诉材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规模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企业规模、住所地址、联系方式。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投诉相关的事实、证据材料。

(四)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处理的承诺。

(五)投诉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投诉,做出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不符合要求的投诉,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诉人未提交投诉材料或投诉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提交材料或修改投诉材料后再次提交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受理投诉部门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受理投诉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七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因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而发生欠款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三)处理投诉部门已经形成处理结果,且投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中小企业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投诉,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处理。

  (一)被投诉人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转交处理。

(二)被投诉人为市级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被投诉人为县区、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以及我市非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处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制定投诉处理工作办法,在收到受理投诉部门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转交的投诉后,应当依照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处理,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其中市级投诉处理部门直接反馈受理投诉部门,县区、开发区级投诉处理部门反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复杂的,经处理投诉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延长20日,并向受理投诉部门报备;案情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再延长20日,并向受理投诉部门报备。对投诉处理进行延期的,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 受理投诉部门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督促处理投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情况的定期通报制度,对于处理投诉部门未按照规定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的,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市级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三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依规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及投诉处理工作部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建议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拖延检验、验收。

  ()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受理、处理投诉的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九条  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我市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后续根据国家、云南省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进行修订。

附件:昆明市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流程图

附件:昆明市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