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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     2021-05-13 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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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二届区委第190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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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70号),结合江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和风险保障作用,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而建立的一种财政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以专利、商标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的贷款,在产生风险损失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该风险补偿资金由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局牵头管理。

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资金总额1000万元,由江北区政府从中央资金中筹集安排。对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损失予以部分补偿,分担知识产权信贷风险。
  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适用于在江北区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中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运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企业的贷款。  

第五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技术研发、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和流动资金周转等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及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江北区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引导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方向,确定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行业,监督核实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支持对象、资格条件和实施等。
  第七条江北区知识产权局牵头,与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组建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风险补偿资金的决策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江北区知识产权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领导小组行使以下职能:

1.审议确定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及合作协议

2.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管理经验的机构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人(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人”)

3.审议制定资金管理人考核办法、委托管理协议等,加强对资金管理人的工作绩效考核。

(二)江北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承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工作,包括以下具体职责:

1.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2.督导资金管理人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和日常运营台账,及时评估运营风险,针对薄弱环节补短板、防范各类风险;

3.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深化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的相关动议。

第八条 资金管理人依据本办法和委托管理协议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日常管理运营。

  1. 资金管理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重庆市江北区内注册的国有企业法人;

2.搭建有全区统一的科技、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体系)

3.拥有具备科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服务经验的团队和人员。
  (二)资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1.受托管理风险补偿资金,负责该资金的日常运作,初选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

2.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3.建立并维护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企业库;

4.会同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开展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工作,负责办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及贷款损失核销具体事项;

5.提出风险补偿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6.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风险补偿资金季度和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7.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每年的管理费总额不超过1000万风险补偿资金的1.5%

第九条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由资金管理人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论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确定后,向社会公示。江北区知识产权局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将风险补偿资金分别存入各合作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条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必须拥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经验,已制定符合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较强的贷款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利息补充至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风险补偿资金、银行、保险(担保)等多方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资金对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组合贷款中明确属于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贷款实际损失额度的30%给予风险补偿,每笔补偿金额不高于150万元。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时,当单家合作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已经产生的风险补偿资金总额达到该银行实际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的3%时,由资金管理人发出通知予以警示,该合作银行应该审慎新增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和加强贷后管理。当单家合作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已经产生的风险补偿资金总额达到该银行实际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的5%时,由资金管理人发出通知要求该合作银行中止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在中止通知发出前,已经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在该通知发出后,向新增客户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合作银行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章 资金补偿

  第十四条贷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应及时通知资金管理人,共同核实贷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中止贷款合同等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当贷款企业偿还贷款逾期60天以上,由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向资金管理人提出补偿申请,经资金管理人核实,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风险补偿资金按30%的比例补偿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的贷款本金损失。
  第十六条风险补偿资金实施补偿后,由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负责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质押物处置和债务追偿,收回的资金由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物处置和追偿所得资金按照30%的比例返还到风险补偿资金资金专户。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等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十八条对有履行能力而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申请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资格,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列入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资金管理人应及时收集并整理贷款企业的季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项目资金使用状况定期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需按合作协议约定向资金管理人报送贷款合同、贷后监管报告和贷款执行情况,由资金管理人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管理人对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创新、贷款授信额度、获贷企业比例、贷款效率、工作成效等每半年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本办法到期或按相关规定终止设立后,风险补偿资金的存量余额按比例返还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资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取消相关单位合作资格,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合谋骗取、挪用、套取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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