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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品安全生产许可 实施优化准入服务改革事中事后 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   工信部门     2018-12-14 立即咨询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我区民爆行业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改革名称:民用***品安全生产许可

改革方式:优化准入服务

二、  监管工作目标

进一步**“办照容易**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压缩企业办事环节,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强我区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监管内容

民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年检。

四、监管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民用***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令第30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五、优化准入服务改革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优化民用***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批事项,积极入驻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压缩审批时限,在门户网站公示民用***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图,民用***品安全生产许可办理服务指南,梳理了行政权责清单,对符合条件办理的企业做到“即审、即办”。

六、监管措施

一是依法依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通过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监管体系,一级查一级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职责,把企业诚信、合法经营与生产、年检、换证挂钩,三级联审把关,防止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问题。

二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技术进步政策要求,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是聘请民爆行业专家,对办理《民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核查。

四是通过安全大检查、督查及时发现民爆生产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落实。

七、监管程序

已经取得《民用***品生产许可证》的民用***品生产企业,项目完成验收后,向民用***品生产场所所在地旗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民用***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旗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将企业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电子文档材料以及复审意见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民用***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民用***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民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民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八、监管处理

按照《民用***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令第30号)中第三章“监督管理”和第四章“法律责任”依法进行监管处理。

九、组织领导

为确保方案落实,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庞禹东

副组长  刘宝森

      岩、解玉彬、沈国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生产处。

十、附则

本方案印发后,原《民用***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强化市场准入监管改革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内科工民爆字〔2018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