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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  工信部门     2021-04-12 立即咨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7部委《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促进我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自治区统计局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银川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银川中心支行 宁夏银保监局

宁夏证监局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精神,健全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促进我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

(一)健全中小企业法规规章体系。深入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适时修订《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加快构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体系。定期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促进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自治区司法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坚持公平竞争制度。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集中清理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统筹做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公示、举报等工作机制,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依法查办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负责)

(三)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健全反映主要行业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对中小企业进行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并发布有关统计信息,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服务。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根据各中小企业上报的综合数据,编制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制定相关标准,提高数据实用性、客观性。做好中小企业结构化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发现中小企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自治区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负责)

(四)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进一步完善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宁夏)网站功能,整合各类涉企公共服务数据,及时更新修订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完善中小企业等各类主体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机制。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开展企业信用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开展全区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鼓励企业自主公示执行标准自我声明等信息。积极稳妥培育适合市场发展需求的企业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稳步推进非金融信息采集,扩大征信系统覆盖范围。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贯彻落实涉金融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

(五)完善公正监管制度。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检查,积极推进分级分类、跨部门联合监管。借助“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的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建立以企业信用风险分级为基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做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符合环保要求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加快审批,严格禁止“一刀切”。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企业,免予行政处罚;对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觉接受内外监督,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负责)

二、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

(六)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县级以上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发挥好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完善资金绩效评价。发挥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带动作用,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中小企业股权融资。(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七)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落细小微企业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提升市场主体便利度。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压减办税时间,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治理,加大涉企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动态更新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发挥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厅际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作用,强化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宁夏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严格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应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定期开展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自治区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制度

(九)优化货币信贷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进一步疏通利率传导渠道,确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有效传导至贷款利率。建立差异化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促进信贷利率和费用公开透明,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合理水平。(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负责)

(十)健全多层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有序健康发展。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改进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效率。继续发挥企业首贷、续贷服务协调中心和信用修复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协调和支持银行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便利续贷业务和信用贷款,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开展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加强银税互动。推动银行机构加强科技赋能,服务中小企业。加强银行业涉企服务收费监管,降低小微企业综合性融资成本。加快建设宁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与金融机构、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发挥供应链、区块链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加快推进“信易贷”,打破贷款抵押“瓶颈”。加大“宁科贷”支持力度,扩大“宁科贷”风险池资金规模。通过专项补贴、风险补偿、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多种方式,进一步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宁夏银保监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厅,宁夏税务局负责)

(十一)强化小微企业金融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加强银行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监测考核力度,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落实《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开展监管评价。持续引导银行机构完善授信尽职免责制度,激发银行机构内生动力。持续督促银行机构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优化内部信贷资源配置和考核激励机制。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服务情况与总部相关责任人考核提任挂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授信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制度。(宁夏银保监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十二)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和培育辅导,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以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实施为契机,支持优质中小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推动更多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精选层。对上市企业给予总计1000万元分阶段奖励,对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绿色债券、创新创业债券,对成功发行债券的民营企业,给予2%贴息。引导辖区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再融资实现产业升级。开展私募股权基金服务实体经济调查研究,支持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建立健全宁夏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合作对接机制。支持辖区证券经营机构、私募股权基金参与区域性市场股权市场业务。做好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政策解读、创新产品推介、市场宣传等引导工作,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工具融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

(十三)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县级全覆盖。鼓励区、市级经营稳健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健全我区融资担保体系。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能力。激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从业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加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和地方融资担保机构”三级风险分担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功能,优化完善制度,强化业务管理,设计和把握好再担保业务风险“红线”,用好用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策红利,不断提升担保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更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和“三农”。(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国资委负责)

四、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制度

(十四)完善创业扶持制度。加快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建设,支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和返乡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认真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赛。完善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一批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责)

(十五)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制度。将全区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拥有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按标准全部纳入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其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严格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重点研发计划财政支持等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积极组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独立或与有关方面联合参与国家、自治区各类重大科研项目攻关、产业创新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揭榜攻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投入“破零倍增”,提升核心竞争力。组织开展自治区级中小企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对创建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培育技术转让市场,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一流大学或一流学科毕业的全日制硕士,自治区连续5年每月分别发放5000元、3000元补贴。全日制博士到企业从事本专业科研和技术工作的,再给予26万元安家费。支持9个中南部县(区)企业与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签订预引进协议,在校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自治区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予以资助,毕业后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六)完善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机制。修订完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培育、示范引领、“小巨人”带动和制造业单项冠军梯度培育认定评价体系,引导中小企业走生产专业化、管理精细化、产品特色化、技术和业态新颖化发展道路,助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发挥引领支撑作用,带动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协调创新、融通发展。着力支持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双创载体,完善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协同创新和融通发展制度,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修订完善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认定一批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更多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科技厅负责)

(十七)构建以信息技术为主的新技术应用机制。引导创新主体围绕智能化开展研发,每年组织实施一批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加强智能改造顶层设计,每年滚动发布《工业企业智能改造指南》,制定相应保障措施。提升基础网络能力,加快推进覆盖全区重点工业园区的5G、窄带物联网(NB—IOT)、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企业内外网络和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聚焦传统产业细分行业、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推动关键岗位、生产线、车间、工厂实施“设备换芯”“生产换线”“机器换人”,实现“点、线、块、面”的梯次推进。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采用“揭榜攻关”方式,每年建设3个以上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依托自治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中小企业新技术公共服务子平台,动态更新服务资源池;通过发放服务补贴券的方式,示范推广一批重点行业领域中小企业新技术应用项目,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水平。(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完善和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十八)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扩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覆盖范围,延伸服务触角,增加服务节点,拓展平台网络在区、县的纵向覆盖以及在各类重点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创业创新基地等的横向覆盖。支持企业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供应链技术和模式,构建和优化产业协同平台,提升产业集成和协同水平,带动上下游企业形成完整高效、节能环保的产业供应链,争取形成符合我区发展实际的工业、商贸业、农业供应链体系,推动企业降本增效、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全面及时的公布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为广大小微企业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措施的便捷通道,着力打造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商会组织为会员企业提供经贸交流、项目对接、法律服务、政策咨询、学习培训等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厅、工商联负责)

(十九)健全促进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机制。支持中小企业负责人参加国家层面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班,并给予每户1万元/年(期)的学费补助,促进中小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依托区内外培训基地持续实施自治区非公经济领军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和星光培训计划,完善分行业、分层次、分领域、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培训制度体系。整合优质服务资源,建立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专家服务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创新、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健全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自治区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的,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工人的技能等级层次,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对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马德里商标、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等给予补助,激励引导企业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组织企业积极参与自治区质量奖申报评审活动,调动企业建设品牌积极性,推动品牌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厅负责)

(二十)夯实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机制。落实《中国(银川)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及孵化基地。实行境外投资备案无纸化管理,提高中小企业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搭建对外投资合作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第三方海外投资服务平台,提高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仓储体系建设,做好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合作中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实施知识产权专项保护行动,依法查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向出口企业提供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最新信息。为地方特色大宗出口产品提供专项技术指导。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卫生及工艺过程细分管理,加强企业检测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自检能力。对出口货物严格知识产权相关风险监控和查验,加强风险防控。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机制。创新通关担保模式,降低担保门槛,让更多企业享受到改革红利。(银川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厅,银川海关负责)

六、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二十一)构建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制度。开展打击涉企经济犯罪“护航行动”,严厉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非法经营等各类涉企经济犯罪,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深入开展经侦执法“三查一治”工作,对办理涉企案件违法使用调查性、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强制性措施等执法办案行为及时纠错整改,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执法行为。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不得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所得财产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理企业家个人犯罪时,避免随意牵连处置法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刑事犯罪。加强对侦查活动及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做好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和积案专项清理工作。积极发挥好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的作用,建立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及时接收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并研究协调解决。完善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制定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配套制度并抓好落实。(自治区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十二)健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队等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推进完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集中型立体审判模式,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自治区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广使用工作,培育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落实国家《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修订完善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专利费用减缓、享受自治区补助政策,减轻中小企业费用负担。开展专利基本知识进园区、进企业宣传活动。强化科技项目实施的知识产权导向,把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作为项目完成的重要考核指标,引导各类创新主体重视知识产权、有效运用知识产权。(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管厅、科技厅负责)

(二十三)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救济制度。充分发挥5112345宁夏政务服务平台作用,完善区市县三级转办督办工作机制,做好中小企业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处理服务工作,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发挥12348宁夏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宁夏法律服务网作用,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引导公证机构、仲裁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结合民法典宣讲,继续深入开展律师为中小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拓展中小企业法律维权服务渠道,为中小企业打造更加公平、公开、透明的法律服务环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领导制度

(二十四)强化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中央、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建立内部责任制,加强工作落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完善中小企业决策保障工作机制。落实《自治区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在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过程中,充分征求相关专家和中小企业的意见。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加强对政策文件宣传、解读和舆情引导,确保各项惠企政策企业能够看得到、读得懂、用得上。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工作,及时向全区公布评估结果,助推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健全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