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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科技银行”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科技银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  科技部门     2022-08-02 立即咨询


各有关单位:

经六盘水市“科技银行”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六盘水市“科技银行”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六盘水市“科技银行”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科技银行”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科技银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21〕54号)要求,经六盘水市“科技银行”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研究同意,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设立风险补偿资金

第一条 积极争取资金逐步扩大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增加“科技银行”**授信额度。单个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不低于100万元,**授信额度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8倍。单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规上企业可提高至该风险补偿资金同等额度),**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风险补偿资金用于经推荐的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收益权质押**发生风险(无其他担保),承担不高于90%**本息损失风险。

第二条 鼓励各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各经济开发区、企业创新联盟等整合相关资金,设立“科技银行”风险补偿资金池,开展“科技银行”信贷业务。坚持政府主导,鼓励除银行业**机构外,其他社会资本参与共同设立“科技银行”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二章确定合作银行

第三条“科技银行”作为我市辖区内对我市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银行业**机构,可以是银行的分行或支行,可选择多家“科技银行”,可根据**机构特点开展分领域、分行业“科技银行”信贷业务。

第四条 “科技银行”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科技发展中心)收到市辖区内银行业**机构提交的《六盘水市“科技银行”合作机构审核表》(附件3)后,按照**服务能力、风险容忍度、风险分担比例等情况,对有意向的银行业**机构进行选择确定。

第五条 由“管委会”成员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办共同与设立“科技银行”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合作银行签订“科技银行”合作协议,期满后,可以根据合作效果对合作银行进行调整。

第六条 鼓励各合作银行充分发挥全市科技**带头示范作用,合理降低科技型企业**利率。“管委会”根据各合作银行“科技银行”**利率定价情况,适时调增或调减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三章**推荐

第七条 “科技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需求科技型企业或近1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该年营业收入的1%的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

(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内的科技型企业。

(三)省“创新团队”、“省、市管专家”、“科技特派员”等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四)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五)开展国内、国际产学研合作的企业。

(六)获得创业**机构**并推荐的科技型企业。

(七)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八)属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

(九)开展研发活动,引进新工艺、新技术的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 市科技发展中心对科技型企业提交的《六盘水市“科技银行”**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1)及相关印证资料(证书、认定文件、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核,市科技发展中心组织开展推荐前调查并填写《六盘水市“科技银行”**推荐前调查表》(附件9),市科技发展中心相关经办人员根据调查审核情况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报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出具《六盘水市“科技银行”**授信业务推荐函》(附件2)并附“申请书”(原件)至合作银行。市科技发展中心收到正式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荐工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企业。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九条市科技发展中心每年度对已放款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并填写《六盘水市“科技银行”**绩效评价表》(附件7),发现问题及时与合作银行协商处理。

第十条 鼓励其他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向符合支持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放无风险补偿资金分担风险的**,并纳入“科技银行”**统计。

第十一条 鼓励满足人民银行相关货币政策工具使用条件的银行业**机构,用好科技创新专项再**、支农再**、支小再**等资金发放“科技银行”**,降低科技型企业**成本。

第五章 损失代偿、债权追偿和资金核销

第十二条 “科技银行”**到期当日(含按合同约定正常到期或提前到期)**人未能按期归还**,市科技局及时下达《六盘水市“科技银行”**催收通知书》(附件5)并对欠款企业开展催收。

第十三条 经推荐的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收益权质押**发生风险(***),按照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办法认定“**人”无法偿还,其**分类为损失类时,市科技局依据合作银行出具的《六盘水市“科技银行”**代偿确认书》(附件6),启动风险补偿(即“代偿”程序)。代偿的资金仅包含本金和利息,其中,利息不含罚息。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应在收到《六盘水“科技银行”**代偿确认书》后3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管委会”。调查核实结束后,市科技局通知合作银行向“管委会”提交代偿申请及相关资料,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后,由风险补偿金按约定承担比例,根据《六盘水“科技银行”**代偿确认书》确认金额将等额款项划入合作银行账户,直接用于偿还合作银行因办理该笔授信业务所受到的损失。

第十五条 “科技银行”年度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风险补偿资金的30%时,“科技银行”专项**风险补偿资金**业务自动中止,市科技局对已发放**业务进行核查,并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报“管委会”同意恢复**业务。

第十六条 “科技银行”发生代偿后的债权追偿,由市科技局配合合作银行,通过法律、行政等多种方式共同对企业进行追偿,向已放款企业追偿**本息,追偿到的款项用于按协议各方承担的比例退回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和清偿剩余逾期的**本息。

第十七条 债权追偿无果,经合作银行确认无法追回的资金,可以申请核销。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市科技局对风险补偿金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提出核销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开展“科技银行”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六盘水市“科技银行”**申请书

附件2:六盘水市“科技银行”**授信业务推荐函

附件3:六盘水市“科技银行”合作机构审核表

附件4:六盘水市“科技银行”**授信业务确认函

附件5:六盘水市“科技银行”**催收通知书

附件6:六盘水市“科技银行”**代偿确认书

附件7:六盘水市“科技银行”**绩效评价表

附件8:六盘水市“科技银行”**授信业务受理清单

附件9:六盘水市“科技银行”**推荐前调查表

    科技银行实施细则附件1-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