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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  财政部门     2024-09-11 立即咨询

浙财金〔2024〕3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各地市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区)金融监管支局,各银行业机构,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宁波不发):

为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对于国家融担基金在原20%分险比例基础上提高的部分,对应全额减少市县政府性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

二、优化费率结构。省级再担保机构针对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实施优惠再担保费率,并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费率标准保持一致。鼓励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在维持总体业务费率平稳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控险提质要求,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严禁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推进产品创新。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要聚焦中心大局、强化财金协同,紧密围绕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推进科技创新担保业务。省担保集团要结合专项担保计划要求,进一步完善推广“科创保”“专精特新保”等专项产品,鼓励市县政府性担保机构在省级产品体系框架下,探索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科创担保专项产品,不断提升服务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质效。

四、筑牢风控防线。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要严把业务准入关,对照《通知》标准,在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名单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严格核实经营主体情况,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支持范围;合理控制业务规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自主决策,遵循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思路,合理确定专项担保业务规模,注重风险源头防控,加强业务全过程风险管控,严格防范代偿风险,提升可持续经营能力。

五、强化绩效导向。省级再担保机构将科技创新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合作机构评价,对业务报送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机构予以授信额度倾斜;各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将科技创新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适时开展检查评估,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升担保机构开展科创业务积极性、主动性。

六、加强部门协同。各级有关部门要将解决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向科创领域倾斜。各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工作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加强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支持,积极组织开展“政银担企”合作,协调推进业务开展,省级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向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相关企业名单,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每半年将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实施情况报送各有关省级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浙江金融监管局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