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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  经信部门     2022-08-10 立即咨询

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根据我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结合工作实际,对《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连工信发〔2021〕110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9日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处室、直属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权限。

第三条 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处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和范围。

第五条 本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行使处罚权,确定处罚幅度。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前一个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五)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七)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机关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决定,报局法制机构备案。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