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银行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文字解读】中山市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银行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银行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实施细则(修订)》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4日
(联系人:侯先生、李先生,联系方式:88308273)
中山市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银行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加大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金融财政支持力度,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加大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金融财政支持力度,力争到2025年,推动40家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建设,累计推动1000家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带动广大中小微企业上云用云降本提质增效。引进或培育一批重点工业互联网或数字赋能标杆平台、一批工业软件企业、数字化智能化供应商,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开展银行贷款贴息
(一)贴息标准和范围。
1.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对制造业企业使用金融机构“数字贷”等金融产品进行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给予全额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获得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不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不属于贴息政策奖补范围。
2.纳入贴息范围以不超过贴息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限,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LPR利率的,以实际贷款利率执行。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要求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制造业企业或其他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
(2)申报单位在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存在逾期未验收项目。
(3)申报单位未被纳入信用(广东)网中的失信惩戒主体名单,近两年内不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规违法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近3年来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申报项目要求
(1)贷款贴息的数字化智能化项目是指集成工业软件的新建、扩建、改建与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数字化系统、工控软件、生产线及配套设备、装备、设施等,且项目已通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
(2)实施地必须在中山市内,并在中山专账管理。
(3)企业已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具体合同,合同中明确项目投入明细,包括数字化系统、工控软件、生产线及配套设备、装备、设施等内容,土建内容除外。经意向合作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企业可以使用总体项目规划进行申报项目备案,在贷款发放前需提交企业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的实际合同。
(4)原则上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贴息期限最长3年。
(三)备案流程。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组织贷款贴息申报,通过发布申报通知,列明备案与贴息条件、贴息周期、入选范围与申报所需资料,并通过中山市的扶持资金系统向社会公布。企业可在每月规定时间内进行备案申报。
1.备案申报。企业登录扶持资金系统提交项目备案资料。
2.备案审核。镇街工信部门收到备案申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项目备案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审,通过复审的项目获得备案编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内容的,需经合作贷款金融机构同意,并在每个贴息周期结束前通过复审。
3.贷款申请和发放。通过备案审核的企业在扶持资金系统自主选择合作贷款金融机构的“数字贷”等金融产品并提出贷款申请。金融机构审查通过后与企业签订合同并发放贷款,同时向扶持资金系统报送企业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发放日期、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交易对手等信息)及还款计划等业务台账,后续按要求上传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贴息流程。经备案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免申即享方式,申请贷款贴息。
1.经备案的项目,企业登记企业接收贴息补贴的银行账户信息等。
2.贴息名单。企业按贷款合同正常还本付息,贷款金融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还本付息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贷额、实际使用贷款额、已还贷款额、已还利息额、交易对手等信息)同步至扶持资金系统,项目直接进入贴息名单,并进入贴息审核环节。
3.贴息审核。按照扶持资金系统建设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贴息审核:(1)扶持资金系统对贷款银行上传的数据进行自动审核校对;(2)镇街工信部门收到贴息名单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贴息初审。镇街工信部门初审完成后,由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复审,受托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4.贴息发放。经过相关审批流程后,贴息资金发放至贴息名单对应企业的银行账户。
(五)项目跟踪。企业可选择免费安装部署大数据增信担保措施(设备运行、能源优化、系统运行等状态监测),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及经营情况;企业也可选择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图片等资料上传到扶持资金系统。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做好跟踪服务。
(六)用途核查。
1.贷款金融机构核查所有备案项目贷款使用情况,每半年将项目核查情况上传至扶持资金系统。
2.贷款贴息过程中,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一定的比例抽取备案项目,各镇街工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对所有备案项目,核查项目贷款是否全部用于备案项目建设。
(七)贴息结束。
企业还清贷款或贴息年限已达3年,贷款贴息工作结束,企业将项目贷款建设涉及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上传至扶持资金系统,各镇街工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审核项目贷款是否全部用于备案项目建设,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年度审核。
(八)异常处置。
1.贷款项目首次未如期还本付息的,暂停项目贴息,企业恢复还本付息后恢复项目贴息(暂停贴息期间产生的利息不予补贴);贷款项目再次发生未如期还本付息的,终止项目贴息。
2.项目逾期且未办理项目延期的,从逾期当月份起暂停贴息。
3.项目未通过用途核查、贴息结束审核的,终止项目贴息,并视情况全额或部分退回已贴息资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项目,通报有关贷款金融机构处置、撤销对该笔贷款的风险补偿责任。
4.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当年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奖补资格,在3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追回全部已贴息资金、督促贷款金融机构收回贷款,并按照失信惩戒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条 开展银行贷款风险补偿
(一)风险补偿标准和范围。
1.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对贷款合作银行发放用于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的“数字贷”金融产品予以风险补偿。资金池风险分担比例最高为50%。
2.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单个项目最高担保金额为1000万。
3.风险补偿范围只针对银行机构贷款。
4.风险补偿对应贷款的发放时间须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
(二)风险补偿金的设立、用途和管理。
1.风险补偿金的设立
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受托管理机构安排作为“数字贷”业务风险补偿的资金,专门用于对成功申请“数字贷”企业发放贷款提供增信并对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受托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风险补偿金总额为5亿元人民币(首期2亿元)。
2.风险补偿金用途
(1)分险。受托管理机构对单笔贷款承担的风险补偿以该笔逾期贷款本金的50%为限,且单个项目不超过贷款担保金额1000万。
(2)增信。依托本实施细则风险补偿金机制,鼓励合作银行增加采用风险补偿担保、第三方项目评价等其他风险担保措施降低项目整体风险,可通过对企业安装部署的大数据担保措施(设备运行、能源优化、系统运行等状态监测)增信,以有效反映数字项目建设及运营情况。
(3)风险补偿金存放银行的收益扣除银行账户维护费、转账手续费等费用后滚存入资金池。
3.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1)受托管理机构应设立风险补偿金母、子账户,母账户存放划拨的风险补偿金;子账户用于存放根据各合作银行“数字贷”业务开展情况从母账户划拨的风险补偿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取合作银行为风险补偿金母账户行,母账户期限与本细则一致。
(2)风险补偿金仅限于为成功申请“数字贷”企业获得合作银行贷款提供增信和风险补偿。
(3)受托管理机构每月根据银行上月“数字贷”业务余额的10%核算应存放在银行的风险补偿金,如存放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余额多于上月末“数字贷”余额的10%,则暂停补充资金;如存放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余额少于上月末“数字贷”余额的10%,则按差额补充资金。合作银行应于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充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拨付合作银行。存放各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总额以市财政安排的本项目风险补偿金总规模为限。
(4)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项目不属风险补偿范围。
(5)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根据各合作银行实际发放的“数字贷”业务情况调整每家银行风险补偿金,对“数字贷”余额达不到本行存放风险补偿金10倍的合作银行,由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将超出的风险补偿金收回母账户或转至风险补偿金不足的合作银行。
(6)如拨付至各行的风险补偿金总额已达5亿(首期2亿元),且暂无法释放出风险补偿金覆盖新增“数字贷”所需的风险补偿金,则合作银行可暂停开展“数字贷”业务,可按一般贷款审批发放,待有额度后再开展“数字贷”业务。
(7)受托管理机构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数字贷”业务清单、风险补偿金拨付以及风险补偿情况报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
(8)政策期满后。风险补偿金终止运作。受托管理机构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按照相关程序聘请第三方对资金进行清算,风险补偿金有结余的,于政策期满后1年内由市财政收回风险补偿金余额。
(三)贷款风险处置及风险补偿程序。
1.当办理“数字贷”业务的企业发生贷款风险时,由合作银行进行追偿。贷款企业发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后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催收措施,如已追索回的资金不足以偿还银行债权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启动诉讼追收程序。法院正式立案后,由合作银行凭法院立案文书及相关资料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受托管理机构报受托管理机构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按照逾期贷款本金的50%向合作银行支付风险补偿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单笔贷款承担的风险补偿责任以该笔逾期贷款本金的50%为限,且单个项目不超过贷款担保金额1000万。
2.合作银行申请贷款风险补偿时必须声明同一笔贷款未获市政府其他贷款风险补偿。
3.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的风险补偿金是对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并不属于代企业支付给合作银行的款项,不影响合作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金额及担保物权金额,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相关内容。
4.合作银行应与企业在“数字贷”《借款合同》中明确“本笔业务为‘数字贷’业务,若本笔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受托管理机构对银行进行的风险补偿,不能视为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不因此减少借款人债务;借款人仍然有义务向贷款人偿还全部欠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就全部欠款额向借款人提起诉讼。在贷款人收回欠款后,另行与提供补偿金方协商退款事宜,与借款人无关”。
5.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成功申请“数字贷”的企业发放贷款,未按规定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备的贷款不得享受风险补偿。不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不属于贴息政策奖补范围。
6.风险补偿发生后,合作银行仍可按企业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扣减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的风险补偿款)进行主张,执行债务追收程序和处置抵押物,追收及处置抵押物所得在抵扣追索费用后,首先按风险分摊比例偿还合作银行及受托管理机构风险补偿金本金;其次偿还合作银行利息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偿还受托管理机构风险补偿金的资金成本;最后剩余部分补偿借款人其他损失。
7.尚未获得受托管理机构风险补偿的逾期(本金或利息)贷款,合作银行如拟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必须通过政府国有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拍卖,并须确保转让流程的合法合规、公正透明。
8.通过转让债权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债权转让发生后,不良贷款的债权即转让给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所得收入按照抵扣追索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偿还银行贷款利息的顺序扣划。转让所得收入在抵扣追索费用后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的,其差额即确定为本金损失,由合作银行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受托管理机构报受托管理机构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根据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银行贷款项下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规定审批后,按不高于贷款本金损失的50%且单个项目不超过贷款担保金额1000万的风险补偿金向银行支付风险补偿金。
9.如每家合作银行“数字贷”业务应进行风险补偿的额度超过存放该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总额,超出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
10.合作银行须按季度向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不良贷款项目追偿跟踪情况。
11.经法院依法处置贷款抵(质)押物并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终结相关案件执行程序后,或通过转让债权方式处置不良贷款,追收所得抵扣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确认为不良贷款的净损失,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对产生净损失的贷款,完成上述追偿程序后2年内经银行努力追收,确实无法再追回的不良贷款,由合作银行出具报告,并附上相关追偿资料报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主管部门或母公司、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受托管理机构召开会议共同审议,审议通过后合作银行不再承担追偿责任,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会议纪要等资料核销该笔“数字贷”风险补偿金损失。如核销后合作银行发现有关借款人或担保人新的财产线索应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并协助追偿。
第五条 对重特大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招商项目,或国家、省要求资金配套贴息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贴息奖补方式、期限和额度。
第三章 管理与分工
第六条 合作银行的准入与管理
(一)准入条件。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制定了详细的“数字贷”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项目,优先对开展数字化转型的企业进行“数字贷”业务支持;可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灵活多样,除标准抵押物担保贷款外,还可接受非标准抵押物担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联保联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抵押、对企业安装部署的大数据担保措施增信等担保方式,以及信用方式贷款等;自愿遵守本细则内容。
(二)准入程序。对拟申请合作的银行,按以下程序申请准入:
1.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合作申请书,同时附上本行的“数字贷”业务操作规程、信贷管理制度。
2.受托管理机构受理银行机构申报的合作申请及进行初步审核。
3.受托管理机构对银行合作申请完成审核后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确认后,由受托管理机构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三)合作银行的管理。
1.当一家合作银行“数字贷”业务的逾期贷款金额超过该行数字贷”业务贷款余额的1.5%时,受托管理机构有权叫停该家银行的“数字贷”业务,与合作银行共商解决办法;如逾期贷款率下降到1%以下,可恢复其正常开展“数字贷”业务。
2.合作银行应确保报送的数据准确、真实、及时、完整,如发现银行出现错误数据的,合作银行应书面向受托管理机构说明原因,如出现3次以上合作银行报送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收回存放在该合作银行的“数字贷”风险补偿金的50%。
3.各合作银行需严格按照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履行合作义务。履约情况将纳入政银合作记录,并将作为今后表彰奖励或与政府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方权责
(一)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指导中山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工作,负责贴息审核、年度审核、抽查检查等;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按一定的抽查比例核查贷款是否用于备案项目建设;每年会同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一次统一的贷款贴息材料年度审核。
(二)中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批复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按规定协助办理资金拨付,按要求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财政监督检查等。
(三)各镇街工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备案初审、项目贴息初审、项目贷款使用情况检查、贴息结束审核等工作,加强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
(四)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是指政府指定的该专项资金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协助开展项目备案复审、项目贴息复审、项目贷款使用情况检查、贴息结束审核、贷款贴息追回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贴息资金的保障工作,遴选我市存贷款规模实力和资产风控能力强的合作贷款金融机构并与贷款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协调和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力度开展“数字贷”业务;受理金融机构申报的合作方案申请进行审核;负责“数字贷”金融产品的范围制定、准入审核、上架发布和管理等工作;定期发布数字贷业务备案企业贷款清单;跟踪、统计“数字贷”业务开展情况;开立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负责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的核定、调拨、跟踪、风险补偿、回收及损失核销等。
(五)制造业企业。
1.企业申请的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实施该项目备案内容。
2.同一备案项目只能获得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银团贷款除外)。
3.企业需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4.配合做好贷款申请审查、贷款使用情况核查、后续相关绩效评价、审计等各项工作。
5.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贷款合作金融机构。
1.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包括贷款合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2.同一企业获批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企业备案项目的计划投入金额(不含税,项目计划总投入金额-项目已投入金额),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3.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管,按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数字贷”项目业务台账,定期上报贷款发放情况和企业还本付息数据等,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4.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从借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控制贷款风险,确保借款人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
5.积极、尽责开展不良融资项目的追收与处置工作。
6.负责配合做好应收回贴息资金的追缴工作。
7.负责业务档案保管,配合提供各职能部门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相关贷款资料。
(七)协商机制。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如有分歧,协商解决。受托管理机构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建立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专项资金使用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严格按规定执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回财政专项资金。
第九条 评审审核、大数据审核运维、大数据增信担保措施、追收贴息过程中律师费用、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含保险费)、执行费、开锁费、鉴证费、拍卖费、鉴定费等本政策涉及的工作经费按照预算编制相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贷款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鼓励各镇街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叠加支持,市镇两级共同加大对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扶持力度。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贷款贴息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其他财政贴息,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表述扶持比例或扶持金额的,均为最高扶持比例或最高扶持额度。申报项目已投入金额、服务合同金额、建设金额均不含税金。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到期后继续执行终止日期当年度奖补工作,即2025年内成功申报本实施细则的项目可于2026年进行兑现。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修订)正式实施之日起,原已备案项目按本实施细则(修订)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修订)由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