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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社字〔2023〕 38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专项资金申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  人社部门     2023-05-11 立即咨询

九人社字〔2023〕 38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专项资金申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人才工作成员科室(单位):

现将《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专项资金申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0 日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专项资金申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打造长江经济带重要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九发〔2022〕8号)、《九江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才字〔2022〕25号)文件,全面加强和规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进一步做好我局人才专项资金申拨和监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专项资金,是根据《关于打造长江经济带重要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九发〔2022〕8号)规定,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委人才办统一拨付至市人社局用于支持我市人才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局人才成员科室按业务“归口”原则,负责本“口子”人才项目资金的申报、发放、监管。

第四条 局人才科负责与市委人才办业务对接,负责全局人才成员科室(单位)人才专项资金需求的收集汇总。

第五条 局财务科负责与市财政局业务对接,负责全局人才专项资金总体账面监管,负责将人才专项资金及时、快速拨付到位。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市人社局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关于打造长江经济带重要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九发〔2022〕8号)规定我局牵头实施的人才项目。具体包括:人才生活补贴、开展“才汇九江+”系列引才活动、高层次人才配偶生活补贴、引才“伯乐奖”、人社工作领域“人才成长激励”补贴和人才平台示范引领补贴。

2.《关于打造长江经济带重要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九发〔2022〕8号)第二批涉及我局人才配套政策。具体包括: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奖补资金,“九江工匠”、新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奖补资金,博士后“两站一基地”建站资金、博士后项目资金。

第四章 资金申拨流程

第七条 《关于打造长江经济带重要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九发〔2022〕8号)第3条、第9条、第17条规定我局牵头实施的人才项目,资金申拨流程如下:

1.科室申报。由局市场科、职建科、专技科、事业科、市就创中心、职鉴中心根据业务分工,按照《九江市引才“伯乐奖”实施办法(试行)》(九才字〔2022〕14号)、《九江市高层次人才配偶生活补贴发放办法(试行)》(九才字〔2022〕13号)、《九江市人才生活补贴发放办法(试行)》(九才字〔2022〕7号)等文件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应人才专项资金发放金额和名单进行核实,履行好公示环节程序,做好资金申报工作。

2.审核确定。由局市场科、职建科、专技科、事业科、市就创中心、职鉴中心根据“便捷、高效、便民”的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人才专项资金发放金额和名单报送至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签批。

3.资金拨付。市人社局人才专项资金下拨前须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研究通过,由局财务科根据局人才成员科室报送的人才专项资金发放金额和名单,及时将人才专项资金下拨至申请单位和个人。

4.统一备案。由局人才成员科室在向局财务科报送人才专项资金发放金额和名单时,同步报送一份相同材料至局人才科备案备查。

第八条 《关于打造长江经济带重要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九发〔2022〕8号)第12条、第18条、第19条“人才成长激励”补贴、人才平台示范引领补贴、开展“才汇九江+”系列引才活动资金,以及《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九发〔2018〕16号)中原涉及人社领域人才政策兑现资金部分,继续按照向市委人才办专项申请程序执行。

第九条 我局牵头实施的人才项目遇到拨付资金不足时,应及时或提前向市委人才办申拨资金。由局人才成员科室提前15个工作日向局人才科报送人才项目资金不足请示和资金申报表,局人才科收集汇总后,以市人社局的名义向市委人才办申报资金。由局财务科在市委人才办和市财政局下拨资金后,根据局人才科提交的人才资金分配表,及时将人才专项资金下拨至申请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局人才成员科室、局财务科、相关部门在资金审核、拨付、管理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依法依规按政策稳妥操作。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违反规定或超标准下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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