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荆门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科经、经发)局:
根据《荆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行动方案(2023-2025)》,为切实保证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现将《荆门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24日
荆门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湖北省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转型行动方案(2023—2025年)》文件要求,结合《荆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行动方案(2023-2025)》,为切实保证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符合城市试点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荆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奖补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照《荆门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管理要求执行,不在本细则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一)市经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相关工作具体实施,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提出年度分配方案等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保障工作,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奖补资金,协助市经信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三)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项目组织申报、初审、资金拨付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试点企业,是指试点行业企业经地方经信部门初审,市经信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荆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名单。所称“试点行业”包括纳入省经信厅备案的试点行业(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绿色化工)和纳入荆门市推广范围的非试点重点行业(绿色建材、农产品加工、电子信息)。
第六条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除特别规定外,本细则与其他省级、市级政策重复、类同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承担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奖励、数字化转型优秀服务商奖励、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链式”转型模式、数字化改造水平验收评测等。
第八条 支持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对试点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与数字化改造相关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经第三方专业方机构验收评测后,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二级、三级、四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本细则所称验收评测,是指试点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项目后,市经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验收评测机构,按照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依据数字化基础、管理和成效评测得分和数字化经营应用场景等级判定(须同时满足两部分要求),科学评价改造成效,评定试点企业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等级。
(二)验收评测工作由所委托第三方专业验收评测机构采取书面审核、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核主要审查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和一致性。现场核查主要结合申报材料进一步核查真实性,现场评测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成效,评定试点企业改造后数字化水平等级。申报材料具体要求以市经信部门正式通知为准。
(三)市经信部门按照“完成一批、验收一批、奖励一批”原则,对通过评测验收的试点企业,按政策规定分批次兑现奖励资金。
第九条 培育数字化转型服务商。遴选若干数字化转型优秀服务商,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一)数字化转型优秀服务商遴选仅限于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名录范围。
(二)市经信部门制定数字化转型优秀服务商评价体系,主要从服务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打造试点示范项目、创新“小快轻准”产品等方面的数量、成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三)数字化转型优秀服务商具体遴选要求以市经信部门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条 支持“链式”转型模式。遴选若干产业链“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对入选的“链主”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本细则所称“链主”企业是指试点行业中大型企业,推动产业链上大中小企业数字化融通发展,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物流仓储、营销售后等环节实现数字化协同和产能共享。具体遴选要求以市经信部门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和聘请第三方专业验收评测机构由市经信部门按有关规定另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章上述所列项目资金直接由专项资金全部承担。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资金采取“常态申报、集中验收、分批拨付”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至市经信部门,由市经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集中开展验收评测。
(二)市经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试点企业。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资金根据完成情况予以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经信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获批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使用资金,并积极配合相关的审核、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一)专项资金支持试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如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专项资金支持,已获得的专项资金予以追回。
(二)受委托机构(含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第三方专业验收评测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相应资格。
(三)专项资金支持试点企业及受委托机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