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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调控补贴审批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  工信部门     2018-10-08 立即咨询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失业调控补贴政策,防范失业保险基金使用风险,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根据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陕人社〔201194号)和《关于调整失业调控补贴资金审批权限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45号)精神,结合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集中三到位”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编办发〔201886号)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失业调控补贴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我市参保单位通过内部培训主动扩大就业岗位吸纳人员、进行转岗培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符合条件的,给予参保单位失业调控政策补贴。

()补贴标准。通过转岗培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单位,每培训安置一名职工给予培训补贴600元和安置补贴500元。通过内部培训主动扩大就业岗位吸纳人员的单位,除给予以上两项补贴外,每名职工再给予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参保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

二、申报条件

享受失业调控政策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能够足额缴纳或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二)职工队伍稳定,上年度领取失业金人数不超过上年度12月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10%

(三)能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的转岗培训或入职培训,并自觉接受政府网上监管的参保单位;

(四)能够妥善安置待岗参保职工或新吸纳人员的参保单位。

三、申报程序

失业调控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按照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参保单位通过西安政务服务网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审批权限提出审批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审批结果无异议后进行补贴资金拨付。在失业调控补贴审批过程中,市财政局进行全程监督,并采取抽查形式对失业调控补贴审批结果进行复核。

失业调控补贴资金总额30万元以下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资金总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调控补贴资金审批权限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45号)要求,由市政府审批。

具体审批流程详见附件1

四、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失业调控补贴诚信承诺书》(电子照片);

()转岗培训监管相关电子资料;

  (三)《失业调控补贴审批表》(由单位在网上填写信息,审批系统自动生成)。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失业调控是稳定就业岗位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失业调控补贴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注重沟通协调,层层夯实责任,积极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努力实现失业调控补贴申请“最多跑一次”。

(二)准确把握政策,严格审核条件失业调控补贴是对参保单位稳岗工作的“事后补贴”。各单位要准确把握失业调控补贴的实施范围、申请条件、审批流程,严格区分与企业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的差异。其中,“主动扩大就业岗位数”以前两个年度最后一天参保人数之差来确定;职工分流安置以参加失业保险数据为准;职工转岗以申报单位《失业调控补贴诚信承诺书》为准。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失业调控补贴是我市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围绕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这条主线,结合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方案的落实,把失业保险政策宣讲范围从参保企业扩大到所有参保单位,并采取“送政策、送信心、送服务”等形式,让更多的参保人员全面了解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促就业”的各项政策,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积极申领失业调控补贴。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问责追究失业调控补贴涉及面广、资金量大,监督检查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定期检查、跟踪抽查转岗培训情况和失业调控补贴使用情况,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慢的,要及时更正或通报批评。各单位要加强失业调控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并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

此通知印发后,西安市人社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3119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18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