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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农牧局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市  农业部门     2019-06-12 立即咨询

兴安盟农牧局文件

兴农牧发〔2019255                签发人:邱枫

兴安盟农牧局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农牧局、局机关各室局、局属各执法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9〕127号),以及《兴安盟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9〕19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兴安盟农牧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兴安盟农牧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兴安盟农牧局

2019年6月10

 抄送:兴安盟依法治盟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兴安盟农牧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9〕127号)要求,以及兴安盟行署办《兴安盟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9〕19号)精神,在全盟农牧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兴安盟农牧系统执法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2019年底前,全盟各级农牧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强化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按照盟行署的要求,利用盟行署统一建立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实现农牧业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的及时准确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做适当处理后公开。

1.强化事前公开。

1)各级农牧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级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级农牧执法部门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本级市场监管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级农牧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及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2.规范事中公开。

1)农牧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国家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2)各级农牧业行政执法机关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1)各级农牧业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各级农牧业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3)各级农牧业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统计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和有关数据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农牧业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程记载,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全盟农牧业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各级农牧业行政执法部门要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示范文本》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规范执法文书制作。

2.规范音像记录。

1)各级农牧业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与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衔接工作,充分利用音像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和办案场所全程记录,全面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2)自治区将制定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各级农牧业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自治区规定,配备所需音像记录设备。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1.明确审核机构。各级农牧业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要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下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2.确定审核范围。

1)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2)各级农牧业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四类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3.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责任。各级农牧业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1)各级农牧业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2)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兴安盟农牧局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和兴安盟行署出台的“三项制度”实施方案要求,负责研究制定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于2019年6月10日前报自治区农牧厅和盟依法治盟办公室备案。

(二)完善制度阶段。兴安盟农牧局及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推行“三项制度”要求制定或修订的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相关工作。各级农牧业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19年7月底前完成与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对接工作,确保“三项制度”顺利实施。

(三)全面实施阶段。各级农牧业行政执法部门要狠抓工作落实,自2019年8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四)总结验收阶段。兴安盟农牧局组织开展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的自查,并于2019年1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自治区农牧厅和盟依法治盟办公室。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部门“三项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上级农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互享,采取有效措施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全面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要充分利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内蒙古农牧业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等执法信息化系统,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信息及时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要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级农牧部门要将“三项制度”作为农牧业行政执法培训的重要内容,安排专题培训课程,组织农牧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行政审批人员、政务服务人员认真学习“三项制度”,确保其熟练掌握相关要求。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总结、推广,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强条件保障。各级农牧部门要积极推动本级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落实自治区农牧厅和盟依法治盟办公室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改善执法人员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牧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制度。按照《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要求,结合辖区内行政执法实际,落实不同层级农牧业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速测等执法装备,切实改善执法条件。

(五)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农牧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农牧业行政执法队伍。探索制定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推动执法队伍加强自身建设,促进执法人员勇于担当、敢于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