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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疫情期间惠企利民八项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  发改部门     2020-02-12 立即咨询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疫情期间惠企利民八项措施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0〕20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管委经济发展部、保税港区发展改革局: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发挥发展改革系统职能,做好疫情期间惠企利民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认真贯彻省政府疫情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要求,督促供电、供水、供气企业落实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二、落实支持性电价政策。对疫情期间暂不能开工复工企业,申请用电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以及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的,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企业可根据需要随时办理,并且电网企业对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企业可追溯减免时间。对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以上部分按实计收电费,暂停执行“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的电价政策。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可免于缴纳每千伏安50-200元标准不等的高可靠性供电费。

  三、抓好清费减负政策落实。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首次注册费;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四、制定出台幼儿园退费规定。尽快制定《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因公共卫生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停开园涉及的退费办法作出规定,并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引导,确保政策落细落地。

  五、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坚持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及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水、药品等防护用品每日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实行涨价幅度控制政策规定,持续跟进政策执行情况。

  六、加强建设项目疫情防控督导。强化防控物资储备,加大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水等防疫用品对重点项目建设的供应保障力度。疫情防控期间,督促各区市引导所有复工开工项目成立疫情防控专项小组,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全面落实内部防控措施。

  七、做好网上审批服务。依托青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网上办、不见面”的政务服务模式。项目立项阶段,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一律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出件。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先行通过电子文件或邮寄方式报送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在疫情应急响应解除后再提交。

  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快建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城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青岛)和信用中国(山东青岛)网站,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