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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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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更多市民有机会走进艺术殿堂观赏高雅艺术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共享上海城市文化建设成果,由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设立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公益惠民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文艺表演团体、剧场和演出经纪机构加强合作,共同做好组织工作,探索公益演出长效机制。

第三条 市文广影视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与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申报主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在本市剧场内举办的公益性专场演出、营业性演出低价票及大学生公益票(以下总称“公益性演出”)。已接受其它市级财政支持举办的演出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剧场为在沪注册并持有《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的剧场(名单详见附件)。

参与公益演出的演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及个人应具有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演出资质证明。

申报专项资金补贴的公益演出,应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获得文化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三章  公益性专场演出的申报与补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专场演出是由剧场主办、以公益普及高雅艺术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目的、最高票价不超过80元的专场演出。

第七条 公益性专场演出补贴申报主体为剧场。剧场与参与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签订合同时应包括申请公益性专场演出补贴的条款。

第八条 申报此类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次:每月原则上应至少举办1场公益性专场演出,全年演出场次不低于12场。

(二)票价:整场演出最高票价不超过80元(各剧场已有其它优惠措施不适用于公益性专场演出);

(三)质量:演出应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内容兼顾经典、优秀与原创剧目比例,兼顾知名演员和普通演员比例及参演剧目样式;每场上座率不低于可售票张数的80%

(四)宣传:定期开展公益性专场演出品牌推广与宣传。

第九条 举办公益性演出的剧场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向市文广影视局提交本季度演出情况及下季度实施计划,包括演出时间、剧(节)目简介、主要演员名单、票价等,经市文广影视局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公益性专场演出全年可纳入补贴的场次不超过12场,补贴标准如下:

(一)1500座以下的剧场,每场最高补贴3万元;

(二)1500座以上的剧场,每场最高补贴4万元;

第十一条  中福会马兰花剧场、仙乐斯剧场、小伙伴剧场等3家儿童剧场全年公益专场演出场次达到50场的,给予25万元补贴;全年公益专场演出场次达到100场的,给予50万元的补贴。

 

第四章  营业性演出低价票及大学生公益票的申报与补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演出低价票是指在本市符合条件的剧场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每场提供一定比例的低价票,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第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低价票申报主体为剧场。作为演出举办主体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在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可通过剧场代为申报低价票补贴。

第十四条 申报营业性演出低价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演出内容健康向上,通俗演唱会、包场演出、旅游驻场演出等除外。

(二)数量:上海大剧院、东方艺术中心、文化广场剧场、上海交响乐团音乐厅等4家剧场应首先达到全年每场营业性演出保留不少于5%80元以下低价票。在此基础上,文艺表演团体、剧场和演出经纪机构将定价高于180元演出票以不高于该价格销售的,可申请低价票补贴,补贴票张数最高不超过可售票张数的15%

其它剧场应首先达到全年营业性演出每场保留不少于5%50元以下低价票。在此基础上,文艺表演团体、剧场和演出经纪机构将定价高于120元演出票以不高于该价格销售的,可申请低价票补贴,补贴票张数最高不超过可售票张数的15%

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营业性演出低价票,在规定比例内按照实际出票张数进行补贴。

第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补贴标准:

(一)对上海大剧院、东方艺术中心、文化广场剧场、上海交响乐团音乐厅等4家剧场内举办的大型演出项目,原则上每张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元。对个别艺术水准与运营成本特别高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可视运营成本每张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元。

(二)在上述4家剧场以外的其它剧场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原则上每张补贴最高不超过50元。对个别成本特别高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可根据运营成本每张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元。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演出,经专家评审不予补贴。

第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低价票实行季度预申报制度。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剧场向市文广影视局申报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补贴,申报材料应包括主办方、演出团队、演出规模、剧(节)目简介等内容,且需加盖演出举办单位印章。由市文广影视局组织专家进行季度评审,并将补贴项目与补贴标准及时反馈给申报剧场。剧场可据此按照实际出票张数与演出举办单位先行结算,待半年度结束时凭结算单据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公益性专场演出、大学生公益票及由市级财政资金补贴举办的专项展演、艺术节等低价票不重复补贴。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剧场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在演出当天将未售出余票以80元的****。专项资金对此项工作成效突出的剧场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公益票是指由市教委和市文广影视局共同补贴、面向本市在校大学生销售的营业性演出优惠票。市教委和市文广影视局将根据实际出票张数,每张分别给予20元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经专家评审,专项资金可视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对开展公益性专场演出及营业性演出低价票工作突出的演出单位,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章 管理和保障要求

 

第二十条 申报剧场应填写《诚信承诺书》,市文广影视局对申报剧场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凡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其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并在媒体上披露失信行为信息。各剧场和演出举办单位应保证所报数据真实可靠,如发现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等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文广影视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名单并予以资金扶持。申报指南及评审结果将通过市文广影视局网站和本市主要媒体公示。经专家集体审议,项目扶持金额可视当年度资金总额和项目申报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演出主办方应认真做好售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倒票现象,保障好广大市民的基本文化权益。

公益性专场演出和营业性演出低价票,原则上每人限购2张。公益性专场演出的团体购票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票数的50%,不得向经营性市场主体出售团体票。营业性演出低价票必须凭有效证件购买并入场。

第二十三条  剧场所在区县文化(广)局负责公益性专场演出的现场监管工作,确保演出现场安全有序。市文广影视局委托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现场审看演出内容,对演出质量提出评价结果。剧场应积极配合区县文化(广)局和行业协会做好现场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获得资金补贴的剧场,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市文广影视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获本专项资金扶持的公益性专场演出、营业性演出低价票、大学生公益票票面上,应在票张上打印“上海市财政支持惠民公益票”等字样,并标注获得补贴金额。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补贴办法(2014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本市25家主要剧场名单

1、上海大剧院(大剧场、中剧场)

2、东方艺术中心(音乐厅、歌剧厅)

3、上海文化广场剧场

4、上海天蟾京剧中心逸夫舞台

5、上海音乐厅

6、宛平剧院

7、上海城市剧院

8、大宁剧场

9、艺海剧院(大剧场)

10、兰心大戏院

11、云峰剧院

12、上海马戏城(大剧场、中剧场)

13、上海话剧艺术中心(艺术剧院)

14、人民大舞台

15、商城剧院

16、上海戏剧学院上戏剧场

17、共舞台

18、贺绿汀音乐厅

19、白玉兰剧场

20、上海保利大剧院

21、上海交响乐团音乐厅(主厅、演艺厅)

22、上海儿童艺术剧场

23、上海木偶剧团仙乐斯演展厅

24、中福会儿童艺术剧院马兰花剧场       

25、小伙伴剧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