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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黑龙江省  科技部门     2021-12-24 立即咨询
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22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向
  支持各市(地)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区域主导产业、各市优势特色等组织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重点围绕省级以上高新区一区一产业、科技招商转化落地项目、国家粮食安全、黑土耕地保护、乡村特色产业等方面组织。其中,农业类优先支持在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内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
  (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方向
  支持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三个国家高新区围绕《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规划的重点产业,组织区内科技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支持哈尔滨深哈产业园双创载体建设。
  二、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实行归口管理。各市(地)科技局负责组织推荐本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向项目;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推荐高新区内创新体系方向项目。
  (二)各市(地)科技局和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申报要求,会同市(地)财政局做好项目的征集、评审及资金申请建议工作,并按照各市(地)、高新区推荐项目数量(附件1)提出推荐项目名单,于2022年1月28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推荐函(附件2)。其中,各市(地)推荐的农业类项目数量应不低于推荐项目总数的30%。
  (三)各市(地)科技局和高新区管委会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线上申报。项目申报人登录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进行在线注册(http://111.41.51.120:8180/pmshlj/default.html),按照申报类别填报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后,提交上传到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提交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
  (四)省科技厅审核后择优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各市(地)科技局和高新区管委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立项合同,并负责项目的绩效、项目验收等工作。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面向市(县)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每个项目支持资金额度50-100万元。
  (二)申报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如项目负责人非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
  (三)申报主体为企业,且已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尚未结题的,应符合企业承担项目数量界定条件: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或研发人员超过50人,可同时承担2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或研发人员超过100人的,可同时承担3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或研发人员超过150人企业可同时承担4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申报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方向科技研发项目的企业,除满足承担项目数量界定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企业研发经费界定条件: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度不得低于申请中央引导资金额度;承担2项及以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额度能够同时满足研发费用投入配套要求。
  对于新成立3年内企业研发投入达不到配套经费要求的,如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也可申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完成70%以上、核心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一年内可实现投产;企业获得投融资机构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企业估值2000万元以上。
  (五)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向项目的企业,除需满足承担项目数量界定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企业研发经费界定条件:自主或联合研发取得的科技成果,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度不得低于申请中央引导资金额度;通过技术交易获得的科技成果,实际交易额应不低于10万元。
  (六)同一企业本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且配套的自筹资金
  不低于申请中央引导资金。已有在研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额度须能够同时满足配套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提示: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四、联系方式
  (一)材料报送
  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0451-51920927
  邮箱:458588377@qq.com。
  (二)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成果区域处:0451-82628506、82628342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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