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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山西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  财政部门     2018-09-26 立即咨询

大同、忻州、吕梁、临汾市财政局、国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一县一策”集中攻坚深度贫困县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8〕34号),进一步推进攻坚深度贫困县“一县一策”工作落实,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2004〕253号)文件第三条有关内容补充如下:
    全省10个深度贫困县提取3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留县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
    上述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内容不变。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