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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  人民政府     2021-05-25 立即咨询

解读:《璧山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试行)》(璧山府办发〔202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璧山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璧山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全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活动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废弃农膜是指废弃农用地膜和农用棚膜,以及种子、肥料、饲料塑料包装袋,聚乙烯育秧盆、营养杯、聚乙烯滴灌管、水带等。

第四条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以奖代补”的原则。

第五条  当年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任务,依据上一年度农膜使用量和当年回收率等因素及市级相关部门下达的任务量为准。

第六条  区政府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纳入乡村振兴重点内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七条  区供销社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负责指导全区镇街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农膜应用和残留污染基础数据统计,分解下达回收利用年度目标任务,督促、收集、报送、通报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对回收利用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和绩效评估等。

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负责引导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膜,并及时捡拾交售所产生的废弃农膜。

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加大农膜市场监管与执法力度,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用地膜和棚膜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区财政局负责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配合区供销社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区供销社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委和镇街采取挂图、视频、科普读物,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村入户对废弃农膜污染危害进行深入宣传,提高公众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的意识和能力,推广加厚和可降解地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浓厚氛围。


第二章  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第九条  建立“村、镇街回收转运—区集中分拣贮运—区域性加工”模式,构建销售、回收、利用、推广为一体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第十条  废弃农膜回收网点和贮运中心布局,应与镇街基层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点、庄稼医院、农村综合服务社、场镇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相结合。

第十一条  废弃农膜回收采取现金收购、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等方式。做到明码标价,回收标准制度上墙,开收据建台账,店面整洁、堆放规范、及时转运。

第十二条  各镇街在所辖村、涉农社区建立督导员制度,并与督导员签订包片回收责任书,经考核合格的,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安排村督导员时,应首先安排能够胜任工作的农村低收入群体。

第十三条  区供销社依法依规、公平竞争选择确定回收加工企业,并报市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第十四条  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内具备合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在本区域内有较为完善的回收网络,回收点(站)在全区每个赶集场镇至少布局1个以上;

(三)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回收规模相适应的分拣贮运能力;

(五)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内具备合法塑料加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取得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资质;

(三)具有完善的生产、安全、仓储管理制度;

(四)年加工能力至少能满足全区的回收量;

(五)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回收加工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账务处理规范;

(二)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制定回收加工细化实施方案;

(***平交易,不得故意压低收购价格,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四)按时报送进度和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建立健全回收加工档案资料和佐证材料,保存期不低于5年;

(六)积极配合验收,主动提供相关台账单据、证明材料等。

第十七条  回收加工企业与区供销社签订回收加工协议,约定年度目标任务量、推进进度、验收、资金补助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行台账管理和月报制度、季通报制度。回收企业于每月20日前向区供销社报送进度报表,区供销社汇总后于当月23日前报市供销合作总社,并向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通报;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全区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区、镇街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责任制、市场交易结算制、回收加工可溯源制等,促进回收利用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条  镇街每季度要对本辖区废弃农膜回收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区供销社每季度会同区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

第二十一条  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及时捡拾交售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作为安排农业项目资金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  废弃农膜回收加工企业依法纳入璧山信用体系。规范回收加工交易结算程序,防止伪造台账、虚报数量和回收区外废弃农膜骗取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农用地膜应用和残留污染的基础数据管理,建立地膜污染监测网络,开展地膜残留调查和回收利用率测算,构建底数清楚、可溯源的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


第四章  资金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资金主要补贴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宣传培训和推广加厚、可降解地膜以及村、涉农社区督导员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资金补助金额根据第三方机构对回收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评估后,由区供销社会同区财政局确定。

第二十六条  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纳入全区有关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我区无废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由区级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方面给予资金、土地等支持。

第二十七条  区供销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支持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废弃农膜再利用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回收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供销社会同有关部门扣减区级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废弃农膜和故意压低收购价格的;

(二)台账、账务档案、佐证材料不健全的;

(三)伪造台账报送虚假数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回收加工区外废弃农膜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恶意串通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二十九条  负责废弃农膜财政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责。具体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存在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