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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与科研机构整合共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  工商部门     2018-08-29 立即咨询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与科研机构整合共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8-29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SDPR-2018-0130022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高校与科研机构整合共建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8〕25号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齐鲁医科大学(筹):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号)精神和省政府专题会议部署,支持高校与科研机构整合共建工作深入推进,自2017年起,省财政设立高校与科研机构整合共建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高校与科研机构整合共建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8月8日

  

高校与科研机构整合共建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号)精神和省政府专题会议部署,支持高校与科研机构整合共建工作深入推进,自2017年起,省财政设立高校与科研机构整合共建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与科研机构整合共建资金(以下简称整合共建资金)是指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国内高水平工业大学和医科大学的工作目标与任务,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和齐鲁医科大学(筹)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和齐鲁医科大学(筹)根据整合共建发展需要,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安排意见。

  第四条 整合共建单位部门预算实质性合并前,由齐鲁工业大学负责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整合共建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经费管理等工作,预算指标下达齐鲁工业大学,通过齐鲁工业大学零余额账户支付;由泰山医学院负责齐鲁医科大学(筹)整合共建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经费管理等工作,预算指标下达泰山医学院,通过泰山医学院零余额账户支付。两校要分别制定整合共建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学校使用整合共建资金,必须经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整合共建资金纳入齐鲁工业大学及泰山医学院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两校财务管理制度。两校要建立整合共建资金支出辅助账,实行专账管理,完整记录支出情况,确保专款专用。两校不得将资金再行分解、划拨所属二级独立核算部门,不得由二级独立核算部门设账支出。

  第七条 整合共建资金用于与整合共建工作相关的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等,不得用于与整合共建不相关的单方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性支出、基建工程、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及提取工作或管理经费。

  第八条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齐鲁医科大学(筹)要本着利于整合共建、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统筹、集中、精准使用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

  第九条 整合共建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凡使用整合共建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整合共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或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一条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齐鲁医科大学(筹)是整合共建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将扣回已下拨资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018年8月8日印发)

(责任编辑: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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