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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  产业园区部门     2020-10-21 立即咨询

区属各部门、南明山街道:  

  现将《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大家,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5月15日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 年)》(浙政办发〔2018〕34)号)和《丽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 年)暨小微企业质效提升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8〕115 号)文件精神,为支持、鼓励和引导部分有较强实力的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为企业(下称“个转企”),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促进开发区经济主体增量提质,不断做大做强实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支持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历史、一定资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激发民营资本创业投资活力,优化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开展,为促进开发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对象和目标 

  “个转企”支持对象必须是在开发区工商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并且污染排放达标、各项审批手续齐全。包含以下四类: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联企业〔2011〕39 号)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二)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或者200万元(含)以上的商贸、餐饮项目个体工商户,以及经营场所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含)以上或者雇工人数达到8人(含)以上的其他项目个体工商户,符合三者之一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三)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四)拥有商标、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个体工商户。 至2020年,引导和支持开发区不少于100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其中新转公司制企业占比不少于80%。 

  三、“个转企”政策扶持 

  (一)政策享受。升级后的企业其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以享受国家、省、市鼓励支持新增投资、技改的有关优惠政策。升级后的企业属小微企业的,可享受政府出台的有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 

  (二)税费优惠。“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转型升级前后关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契税。 

  (三)财政奖励。“个转企”后,以“个转企”上一年度实缴的增值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为基数,将增值税、所得税新增留地方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对3年内经营额累计超1000万元的“个转企”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金额不超过“个转企”后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数。 

  对2020年底前成功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给予每户一次性3000 元补贴;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产生的建帐建证代理费用,3 年内自登记当月起财政给予每月 200 元补助,享受丽经开〔2013〕70 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四)信贷支持。转型升级为法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产值、销售额予以连续,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银行部门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一定优惠。 

  (五)资产过户。在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将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过户到转型升级企业名下,并免征产权转移过户环节相关税费(非货币财产产权转移过户行为应符合税法有关规定条件)。 

  (六)无形资产鼓励。“个转企”企业可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无形资产的评定部门对“个转企”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在设定评定标准时鼓励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七)字号沿用。除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外,“个转企”名称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及特点,即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名称。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允许其沿用原字号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八)程序便利。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可合并办理;转型登记形式上均按变更操作;升级前后的个体登记档案与企业登记档案合并保存。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市级已享受上述奖励优惠政策的,在开发区不重复享受,享受额度不足部分,由开发区予以补足,未在市级享受的由开发区安排享受。 

  四、工作要求 

  (一)宣传政策,科学推进。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加大宣传力度,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对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引导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培育。 

  (二)部门协作,注重实效。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信息互通,建立健全日常会商、联络员会议、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加强“转企标准、转企进度、转企数量、转型后企业发展”等情况的定期综合分析,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落实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

  (三)科学统筹,加强保障。各部门要依托 “个转企”成长库,及时记录库中对象的成长档案,定期回访、跟踪反映企业成长过程;财政部门要按照标准,为推进该项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2020年12月31日前成功办理转型升级登记的,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省政府、市政府优惠政策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政策文件解读地址:

http://kfq.lishui.gov.cn/zwgk/zcjdkfq/201906/t20190619_37927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