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新材料科创高地 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推动我省新材料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切实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现就2022年度我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首批次新材料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专利或者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首批次新材料分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三档。
(一)基本条件
1.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新材料产品在技术参数和性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2.满足《新材料技术成熟度等级划分及定义》中定义的技术成熟度等级7-9级要求,并实现首次商业化销售。
3.产品及相关技术性能指标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单位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属于国家特种许可要求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产品不予认定。
(二)国际、国内首批次新材料附加条件
1.国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技术水平国际先进且打破国际垄断、实现对国际一流企业产品同准水平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际、国内知名用户单位或重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
2.国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或打破国际垄断、可以实现降准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内知名用户单位或重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
二、认定方式
(一)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分为目录认定和推荐认定两种方式,并实行目录认定为主,推荐认定为辅的原则。
(二)本次认定适用目录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工信部原函〔2021〕384号)和《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浙经信材料〔2021〕136号)。
(三)采用推荐认定方式的,需由本领域院士或本领域3个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专家推荐认定的产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国家关键领域短板材料清单或者省新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国外领先的新材料产品清单》《国内紧缺的新材料产品清单》《浙江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材料产品清单》内的产品。
2.产品或相关工艺、技术近五年内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请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1),向所在地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首批次新材料应提供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报告。涉密产品请按相关要求提交脱密脱敏材料。
(二)请各县(市、区)、设区市经信部门逐级对企业申报材料开展审核,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所在设区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承担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向省经信厅提出申请。
(三)请设区市经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6月28日前正式行文上报。同时,将企业书面申报材料(3份)及电子版报送省经信厅。
(四)省经信厅将组织开展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公示后发布2022年度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结果。
联系人:材料工业处 董昊,电话(浙政钉)0571-87058139。
附件: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