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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  农业部门     2024-06-27 立即咨询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我局对《龙岩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2024年修订)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闽农牧〔2024〕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规〔2023〕14号)要求,为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我市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全面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和规模化率,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和我市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确定全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21.8万头。之后,将根据农业农村部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要求、猪肉消费和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各县(市、区)能繁母猪保有量的确定方式以2021年下达各设区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基础,结合2023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及生产发展实际确定。

  各县(市、区)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国家统计局龙岩调查队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龙岩调查队季度末数据为基数,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105%区间(含90%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市农业农村局每月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反馈动态监测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3%—90%或105%—110%区间(含83%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3%—90%区间(含83%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恢复措施,使能繁母猪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淘汰低产母猪,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调减产能措施,使能繁母猪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3%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3%。加大工作力度增加产能,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引导和督促全市规模猪场增加补栏、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3%,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绿色区域,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对全市现有年设计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备案,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规模猪场保有量目标任务和2023年末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规模猪场数量,结合各县(市、区)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设定全市规模猪场保有量稳定在2010个以上的目标。各县(市、区)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扩建对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依托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各县(市、区)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设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设计出栏5000头到1万头的规模猪场,设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设计出栏3000头到5000头的规模猪场,设为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县(市、区)要加强宣传动员,引导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参加调控基地建设。市农业农村局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支持畜牧行业协会牵头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引导规模猪场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定期向各县(市、区)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级做法开展生产监测并向辖区内各乡镇反馈相关数据。各县(市、区)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辖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指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在保证本辖区生猪产能目标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所辖乡(镇)能繁母猪存栏量的合理波动区间范围。县级以下行政区域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宜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和规模猪场。各县(市、区)修订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4年7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加强政策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争取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环保等长效性支持政策,保障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当辖区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含)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养猪场的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龙农〔202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公开02号 龙农规〔2024〕2号-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