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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天津市  工信部门     2020-02-13 立即咨询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渡过难关,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疫情防控补短板

  (一)强化防控项目资金保障。

  配合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防护用品生产等防控项目的资金拨付工作。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金处 李洪艳;

  联系电话:83608065。

  (二)完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全面落实“网上办、不见面"。对列入疫情防控相关应急项目清单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马上就办、信用承诺,24小时内办结。

  1.申报标准

  “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许可" 防疫应急项目。

  2.办理流程

  (1)列入防疫应急项目清单的项目在涉及到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时,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tj.gov.cn)直接下载和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申报。

  (2)充分利用线上审批、线下邮寄的模式,对网上申报的电子版材料审批,申请的纸质原件和办事结果通过EMS邮寄,切实做到“网上审批"实办率100%,实现“不见面"审批。对到窗口办理的申请人,在隔离区域集中办理、承诺审批、立等可取,实现防疫办事两不误。

  (3)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审批制,对申请材料准备不齐全的,容缺后补、信用承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现立即受理、立即审核、立即承诺、立即审批。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处 韩军,封振栋;

  联系方式:24538805,24538202。

  二、优化企业服务稳预期

  (三)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生产和原辅料企业复工生产、扩大产能,加速相关资质认定和手续办理,推动企业开满打足、释放产能。

  1.申报标准

  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生产和原辅料企业复工生产、扩大产能事项。

  2.办理流程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建工作专班,与各区工信主管部门开展驻厂服务、现场办公,协调解决企业恢复生产过程中人员、用电、运输等要素保障问题。

  (2)对情况较为复杂的问题,由市物资生产保障组统筹协调,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全力支持推动企业开满打足,保障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生产供应。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处 杨朝杰;

  联系方式:83608041。

  (四)帮助企业解决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保障问题。

  1.申报标准

  重要防疫物资及消杀品生产企业的原辅料生产企业在复工生产、扩大产能中存在的原材料等方面问题。

  2.办理流程

  (1)与企业密切沟通联系,并与企业所在区的相关负责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协调相关省市、部门解决企业复工生产所需的原辅料问题,同时多渠道挖掘上游原材料供应企业,保障企业生产不间断。

  (2)协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将消杀品生产企业及重要防疫物资纳入重点通道,特事特办、马上就办,并视市场情况优先调配紧缺资源,保障疫情防控所需的消毒灭菌产品。

  (3)根据重要防疫物资及消杀品生产企业新建、扩建、转产具体的项目情况,研究提出支持政策。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工业处 牛海梅;

  联系方式:83608092。

  (五)对于企业购买升级设备,可给予技改政策支持。

  1.申报标准

  (1)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和原辅料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重要的直接设备制造企业,购买设备实施技术改造扩大产能、提质增效。

  (2)具有转换条件的企业,通过购买升级设备实施技术改造,快速转成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和原辅料生产企业。

  2.办理流程

  (1)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名单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我市重点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市级名单"),并上报市防控指挥部批准同意。由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已纳入市级名单的企业,填写购置设备清单(见附件1),并将企业营业执照、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相关佐证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完成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2)在2020年1月10日至2月29日完成扩能改造的,对其设备及相应净化车间等投资给予80%的补贴;在2020年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扩能改造的,对其设备及相应净化车间等投资给予50%的补贴。已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补贴名单的企业,按照“就高"的原则,对国家与我市政策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设备投资额以形成有效产能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购置发票核定,发票日期须在支持期(2020年1月10日至3月31日)内。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与技术改造处 刘进旭;

  联系电话:83605306。

  (六)对于生产医用防护服等急需医用防护物资的企业,疫情结束后富余的产量,有序纳入储备体系。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扩大收储范围,增加储备规模,特别是增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规模。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物资收储实施名单制管理,企业名单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相关部门。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费品工业处 胡关勃;

  联系方式:83608048。

  (七)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确保电力等要素供应企业正常生产。

  1.申报标准

  电网公司和主要发电企业。

  2.办理流程

  (1)各发电企业每天报送当日生产情况和电煤储备信息,及时反映电煤供应等物资储备和安全生产领域问题。

  (2)强化电力生产联络协调,及时解决发电企业物资储备问题,保障电煤等物资供应不断供。

  (3)与电网公司营销和调度部门沟通联络,加强对电力负荷变化监控,掌握发电、供电和用电情况,确保疫情防控时期重要用户电力和居民用户电力供应不间断。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处 杨少海;

  联系方式:83605992。

   三、强化金融支持

  (八)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首批60亿元紧急融资。

  1.申报标准

  (1)我市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所需物资名单内的生产企业,在购买原料、设备改造等应急物资生产中存在资金需求的可以申请,并优先办理。

  (2)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设备制造生产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为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等相关配套企业中,存在资金需求的可以申请,并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2.办理流程

  (1)符合申报范围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购买原料、设备改造时可以申请专项贷款。

  (2)企业填写《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所需物资生产企业融资需求表》(见附件2),扫描或拍照发送至邮箱:tjlhrz@126.com。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提供给国开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

  (4)两家银行将直接与企业联系贷款办理的详细事宜。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金处 张永青 

  投资与技术改造处 李颖;

  联系电话:83608076,83605675。

  (九)政府性融资机构担保时,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减半。

  1.申报标准

  (1)对涉及研发生产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和治疗药品及疫苗的生物医药类企业,涉及防疫物资和设备的生产、销售等相关企业,安排专项担保额度、减免担保费、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减少反担保措施、简化业务流程、制定专门服务方案。

  (2)对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提供优惠担保费率的奖励支持。

  (3)对轻资产科技型疫情防控企业,积极采取线上融资对接方式,缩短政策兑现周期。

  2.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企业向市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由业务部进行受理。

  (2)调查与审核。业务部受理企业担保申请后,对其进行资格评估,对担保项目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同时,风险部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业务部与风险部审核通过后,由业务部提出申请,提交审保会审议。审保会通过后,形成审保会决议,并对银行开具《担保意向书》。

  (3)优惠费率申请。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可向市担保中心提出减免担保费的申请。

  (4)放款手续。市担保中心根据审保会决议与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并落实有关措施后,履行放款程序。

  (5)保后管理。在担保期间,市担保中心将通过对在保企业的风险分类管理等措施进行保后管理,督促在保企业履行保证合同所规定的还款义务。当发现在保企业可能在被担保合同到期时不能履约时,将督促和帮助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当发现在保企业确定无力履约时,市担保中心将启动代偿程序,并采取相关反担保措施。

  (6)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政策的企业,一经查实,市担保中心将取消其已确认的享受支持政策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中心业务部 钮德隆,再担保部王露溪;

  联系电话:28271187-210,28271187-211。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同《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细则中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附件:

附件:购置设备清单.doc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所需物资生产企业融资需求表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