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关于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事项的通知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发改〔2019〕37号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关于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工信局,武夷新区发改分局、工信分局:
为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前期,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现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说明如下:
一、企业投资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核准、备案时,必须在建设内容及规模中明确说明项目能耗情况,即能耗种类(水、电、气等)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合标准煤,按吨计)。技改项目应写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情况。
二、项目核准(备案)部门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节能办〔2018〕2号)要求,结合项目能源消费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如不需要,则在审批系统上直接提交项目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意见;如需要,则立即告知项目单位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报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审查。
三、节能评估报告可由业主自行编写,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写。节能评估报告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核准(备案)部门组织节能专家开展评审。
四、项目核准(备案)部门根据专家所出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于4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工作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附件:节能审查意见参考模板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6日
抄送:市政府办,单位领导,存档(2)。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