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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加强作风建设优化文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  文化部门     2018-10-12 立即咨询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加强作风建设优化文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文化厅           

                        2018年10月12日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加强作风建设优化文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赣发〔2018〕2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作风建设为突破口,以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文化发展环境为重点,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实干、思路开阔、勇于创新的干部队伍,深化文化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信用法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强和改进文化企业服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

二、基本原则

把学习贯彻《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通过狠抓作风建设,持续整治“怕、慢、假、庸、散”等问题,大力整治慢作为、不作为、假作为等作风顽疾,规范权力运行,优化政务环境,促进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进一步释放发展活力,营造一流的文化发展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内容

(一)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增强服务效能

1.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对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要求,对国家和省要求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审批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对设区市文化部门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一律下放或委托审批;对已明确取消或下放的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事项。

2.开展“证明分离”改革试点。积极开展涉文化企业6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消减后置审批事项,简化工作手续,编制服务指南,做好舆论宣传,压缩办结时间至5个工作日内,对具备基本条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办事群众和企业只需在相应时间内补齐相应材料即可。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理等服务制度,做到“优质服务,限时办结”。

3.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利民。按照“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要求,以企业和群众办事的难点、堵点和痛点问题为重点,做好政务服务标准化事项录入并及时维护更新,推动更多审批事项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需要企业和群众提供的各类证照、证明材料一律取消,或相关规章、政策、文件中明确不得开具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一律取消废止,精简企业和群众办事环节和材料,通过“一表填报”将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齐、后续反复使用,减少重复填写和重复提交,提高办事效率。

4.加大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外,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统一使用“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线上(政务服务网)线下(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收件(受理)、出件(办结)操作,实现统一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按照“统一受理、平台授权”原则,依托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授权机制,对于无条件共享且服务接口不需要管控参数的数据,由平台直接提供;对于有条件共享,或者无条件共享但服务接口需要管控参数的数据,由平台推送给处室受理。信息资源共享责任清单统一上传至全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并定期维护更新,加强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政务信息可靠交换与安全共享,实现“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腿”。

(二)加强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促进市场公平

5.严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厅相关职能处室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6.规范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坚持“放管结合”,明确事中事后监管内容,落实监管措施,强化全过程监管。建立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开展综合执法,下级执法部门不得重复检查。

(三)加强信用法治建设,营造发展氛围

7.强化文化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施《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依托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建立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数据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文化市场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负责列入。凡被列入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将一并被省文化厅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省直各相关部门按照《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等规定,实施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

8.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原则,在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动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拟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等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批评教育和督促整改为主,不违法冻结企业账户、不违法扣押企业财物、不违法关停企业。进一步完善《江西省文化市场“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名录数据库和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并录入省级平台系统,编制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通过平台实现统一抽取、统一实施、统一公开、网上监督。

9.加强对政务服务咨询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依托即将建成的“江西12345”全省统一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对涉及文化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事项及时接收、分类处理、限时办结。严格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来电、来信、来人咨询、办理业务,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给予帮助、引导、答复、解释。

10.营造安全发展环境。落实行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深入开展各类文化经营场所“扫黄打非”专项行动,抓好专项整治、隐患排查、应急管理、源头预防、安全教育,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力争不发生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广泛在各级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法治文化,提升法律意识,实现安全发展。

(四)提升能力素质,促进工作落实

11.强化思想作风建设。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大力整治当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怕、慢、假、庸、散”作风突出问题,整治放权赋权不到位、权力寻租、红顶中介、招投标乱象等政务环境问题,以及滥用职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文化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拖欠企业工程款等行为。大力整治违反法定程序、自由裁量权随意性大、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以罚代管、吃拿卡要等执法问题。

12.增强干部干事本领。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为契机,强化**干部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贯彻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思想站位和能力水平。优化干部成长路径,通过上挂、下派、横向挂职等实践锻炼,搭建干部成长平台。突出专业能力培训,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采取上党课、办培训班等形式,补知识弱项、能力短板、经验盲区,增强干部能力素质。

13.推进人才队伍建设。依托中央和省重大人才项目的评选,通过创作生产、研究课题、培训研修等方式,选拔培养文化领军人才。针对文化领域发展动向和趋势,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福利待遇等人才引进政策,加大引进力度,争取引进高层次人才、重点专业人才。优化人才生态环境,建立全省文化人才信息库,不断完善人才评审系统,创新人才激励机制,积极为优秀文化人才搭建事业舞台、服务平台,鼓励支持优秀文化人才承担或参与重大课题、重点项目、重要演出等。对基层文化人才在职称评定、待遇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吸引优秀人才扎根基层、服务群众。

四、保障措施

(一)注重统筹协调。厅机关各处室要以改善营商环境为重点,以群众满意、文化市场主体满意为检验标准,落实优化发展环境的主体责任,按照工作部署,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处室之间协调配合,以解决制约发展环境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突破口,推动工作方式创新,服务态度提升。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优化发展环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厅直单位窗口部门等重点区域开展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引发社会舆论关注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适情启动约谈机制,督促抓好整改。

(三)严明纪律约束。严禁在执行中央和省有关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决策部署中“搞变通”、“打折扣”、“设路障”,严禁在“一次不跑”、“只跑一次”改革中找各种理由不兑现承诺,或设置不合理前置审批条件,严禁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损害企业利益的违纪违规行为,为优化发展环境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