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推动我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发展,提高我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市文化旅游委于2020年8月25日印发了《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以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为代表的文化产业集聚区蓬勃发展,园区整体规模、产业业态、经营模式等方面变化明显。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根据文化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以及国家、我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重新制定《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9条。主要围绕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管理、考核、支持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园区分类、工作原则以及园区申报、命名、管理、考核等工作的责任单位等具体内容。
(二)第二章,申报条件。明确了申报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具备的五个基本条件和文化创意、数字文化、文旅融合、文化用品装备制造四个园区类别的差异化条件,需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各类别的申报条件。
(三)第三章,申报要求。对于申报单位申报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作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审命名的具体程序,提出了满足基本条件,但是未列入命名名单的园区,给予一年创建期,授予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资质。
(四)第四章,管理与考核。《办法》要求市文化旅游委负责园区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园区所在地区县文化旅**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园区建设,园区每季度以书面形式上报上一季度发展情况,市文化旅游委每年对已命名的园区和具有创建资质的单位进行考核以及考核的具体措施。
(五)第五章,支持与服务。明确了对于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在园区建设、人才培养、品牌打造、信息交流等方面获得的相关支持。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生效时间和旧规章的废止。
三、《办法》与原规章差异对比
《办法》在原规章的基础上,主要差异有以下内容:
(一)简化了申报流程,实行园区统一管理。此前,全市市级文化产业类园区有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数字文化产业园等多种类别和单独的申报流程。《办法》对原《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重庆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重庆市数字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创建管理办法》)中的园区类别进行了整合,统称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并将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分开管理。
(二)明确了园区申报类别。根据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将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数字文化产业园区、文旅融合园区、文化用品装备制造园区等类别,各类园区均作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实行统一的申报、命名、管理、考核程序,集中申报。
(三)体现了园区发展的差异化。为凸显文化产业园区差异化特点,《办法》在基本申报条件之外,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数字文化产业园区、文旅融合园区、文化用品装备制造园区等每一类园区,设置了专项条件。
(四)降低了园区申报门槛。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对《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渝文广发〔2009〕67号)中对于“园区的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连续2年经营收入均在 5亿元人民币以上”等相关经济指标条件进行了调整,降低了申报门槛。
(五)注重了园区潜力的开发。为鼓励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发展、支持有潜力的产业园区建设,《办法》对满足基本条件但未列入命名名单的园区,给予一年创建期,授予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