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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工作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9-05-30 立即咨询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制基础和制度保障。为了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重大变革,调整和理顺农村土地生产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正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抓好我区对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宣传贯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土地承包法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意义

(一)土地承包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土地承包法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护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础;为今后三十年或更长的时间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为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提供基本的制度保证

(二)土地承包法是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的制度保证。农村土地承包法新时期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制度。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存在农村社会矛盾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业农村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亟待需要稳定和谐的农村社会环境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建设营造法制环境,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改革与发展进行了规范,让农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确保党在农村基本政策长期稳定政策基础。长期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是国家指导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的基本方针,中国改革发展的基本经验。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根本上巩固了农家庭承包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为保持农村基本政策的长期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发展农业农村经济最根本的就是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土地经营制度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基本制度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根本上让农民吃下了一个“定心丸”

二、全面掌握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

(一)充分赋予土地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一是放活经营权。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法律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人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将承包地有偿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和种养大户,解放出来劳动力从事其他工作,能够有效增加农民群众的财产性收益。同时,新型经营主体或种养大户通过规模化的生产,科学耕作,不断提高土地的产出率。

二是保护经营权。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法律充分赋予土地经营权人的生产自主性,并保护其合法收益不受侵犯。

三是对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的规范。新增四条内容:分别是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第四十三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新增这四条明确了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对土地流转行为进行规范。

(二)保护土地的农地用途。

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受让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提出损害赔偿并收回土地经营权,有效保证农村承包土地的农地用途。

(三)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

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四)关于维护进城**农户和妇女权益。

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删除了原法中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表述

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五)丰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

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三编)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为用益物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进行流转融资担保和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

三、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

(一)多层次开展宣传培训,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是开展宣讲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宣讲对各市、县、乡农业农村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授课,并进行答疑解惑。二是各市县开展延伸培训在自治区统一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各市县要继续开展延伸培训,加强乡镇具体工作人员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经理人对政策的理解和掌握。有条件的乡镇还可以对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开展培训,确保党的政策传递到末端。

(二)多媒体广泛介入,大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一是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宁夏农业农村厅”官网、“宁夏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推送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信息;二是各市县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途径,采取快速便捷、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三是各乡镇要利用农村集市等农民相对集中的时机通过发放宣传单(册)、拉挂横幅、张贴海报、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普及与“七五”普法有效衔接各地区各单位加强与当地普法办横向沟通,利用“七五”普法既有渠道和手段,结合“法律八进”,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增加农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四、做好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我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调整农业生产关系有着重要现实意义;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我们正确处理各类土地纠纷的行动指南和法律准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融入到“大学习、大调研、大谋划、大落实”活动中,制定专项学习计划,聘请专家学者专题讲授,落实学习经费,购置学习教材,确保学习效果。

(二)深刻理解,全面掌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所有涉农工作人员列为学习培训对象,认真组织实施,深刻领会新修正《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精神,准确把握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重点。通过学习培训,牢固树立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

(三)抓好培训,确保实效。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农业农村所有工作人员和农经工作人员的区分,分别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各项规定,深刻领会法律的基本精神,确保学习效果。

(四)加强调研督查,及时反馈信息。农业农村厅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开展宣传工作进行调研督查,对工作开展得力、效果明显的县区进行通报表扬。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农村,深入农户,全面开展工作。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学习宣传实施的情况向农业农村厅报告。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