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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  其他     2020-02-19 立即咨询

莆市监综[2020]18号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措施的通知》,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努力创造更好条件和宽松环境,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共渡难关,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 对转型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在办理注册审批时,由市、县区一级审批的,要简化文件审查,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做到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对非要件材料实行容缺受理。由省一级审批的,要积极主动协助向上级申报审批事项,了解审批进度,确保尽快获批。

二、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综合运用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等方式,助企融资解困。对材料齐全的企业,要做到随到随办、即时审核、即时办理,同时推行邮寄服务,实现“一趟不用跑"。

三、 开展企业质量医生、计量精准服务和建标帮扶受疫情影响企业行动,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环境设施、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标准信息等科技资源,帮助企业解决质量技术难题。对测体温类计量器具、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无偿提供计量技术、硬件配备、人员培训等指导服务。

四、 在疫情防范期间,简化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对原料供应商为同一供应商,个别批次食品原料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可认同上一批次的合格证明,免于检验。对在城厢区、涵江区两个“一证通"试点区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时,如生产经营者已落实履行“一证通"工作,且追溯凭证信息与货物相符的,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 136 条规定,免于处罚。

五、 至疫情解除前,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结合自身换发/维持认证证书相关程序要求,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六、 至疫情解除前,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到期的,可通过网络或电话形式进行复审预报名,疫情解除后办理复审手续;对因防疫工作限制无法进入现场开展维保的电梯,电梯维保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维保周期可调整为每月1次。

七、 加大清费治乱力度,深入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强制收费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八、 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积极受理企业合法诉求,主动为企业提供竞争领域法律法规义务咨询,持续开展打假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市场交易中混淆仿冒、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