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各市规模化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重点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健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能效提升重点城市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城市参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加快推进我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示范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经国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示范的项目,其改造后节能率不低于15%。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示范项目的省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承担节能改造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 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应具备建筑节能领域相关项目检测能力,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具有能源审计或节能量核定工作经验。 第六条 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培育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及市场。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比例不低于40%。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应为办公建筑、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交通和通信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0平方米。 (二)项目应对建筑内的供配电与照明系统、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护结构热工性能、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进行两项及以上节能改造。 鼓励有条件的项目进行节水综合改造。 (三)项目应提供节能改造前不得少于1年的连续能源消费账单、用电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 (四)申报单位应为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第八条 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节能改造前,申报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编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送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对其进行节能量前期评估,出具《节能量前期评估报告》。 第十条 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示范项目名单要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应按照《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能耗监测系统,将实时采集的能耗数据上传至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采集的能耗数据作为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进行节能量核定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示范项目验收及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改造完工自验后,项目申报单位向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核验资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 (二)节能量前期评估报告; (三)自验资料; (四)市级建筑能耗监测数据核验表; (五)其他证明资料。 自验资料包括工程合同、节能量计算书、决算汇总表、设备合格证、设备试运行记录、分项工程验收记录、改造工程竣工图纸等。 第十三条 具备核定条件的示范项目,由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出具节能量核定报告。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节能量核定情况,对节能率达到标准的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使用应严格按照现行《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完成三年能效提升改造任务核验后,按规定上报以下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验收资料: (一)重点城市申报方案及住建部批复文件; (二)项目汇总表; (三)市级验收报告; (四)重点城市工作总结报告; (五)重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六)重点城市财政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七)项目核验资料(详见第十二条); (八)项目节能量核定报告; (九)其他证明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快组织开展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工作,对在本市从事示范项目相关业务的节能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列入示范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一)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的; (二)未按申报方案实施,擅自做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三)未上传有效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节能率未达到标准,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一经查实,该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再作为示范项目的验收依据,并移交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示范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其他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2018年8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