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关于加强跨省生猪调运监管的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跨省生猪调运秩序,现将《龙岩市关于加强跨省生猪调运监管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龙岩市关于加强跨省生猪调运监管的措施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14日
龙岩市关于加强跨省生猪调运监管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及中南区(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关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的工作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跨省生猪调运秩序,形成审批备案、途中查验与落地监管各环节的“源头防、途中验、落地查、联合打”的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监管措施。
一、严格落实跨省调运政策,筑牢源头监管防线
(一)严格界定调运范围与准入条件。严格执行中南区生猪调运政策,除符合规定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外,原则上不进行生猪跨省调运。
(二)强化产地检疫监督核查。严格落实养殖场(户)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实行“谁养殖、谁申报”的检疫申报制度。调出地生猪启运前,养殖场(户)须依法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严格执行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严格核查生猪健康状况、强制免疫标识、畜禽标识佩戴情况等,检疫合格后,规范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三)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及村(居)宣传栏、农村大喇叭等多种渠道,采取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现场宣讲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跨省生猪调运监管政策。宣传重点覆盖养殖、运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着重解读检疫申报、调运备案、指定通道查验、车辆清洗消毒、落地报告等要求及违法责任后果。适时公布违法违规生猪调运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
二、加强指定通道查验,筑牢途中监管防线
(四)动物运输防疫与安全管理规范。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必须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配备防渗漏设施,装载前后应彻底清洗消毒。运输过程中须按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运输途中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并配合处置。
(五)严格执行指定通道准入制度。所有从外省调入或途经的生猪,必须从福建省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入境。检查站须坚持24小时值班,加强应急值守,实施“逢车必检”,核对检疫证明、耳标、车辆备案等信息,并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合格后方可签章放行或在“农政通”APP等信息平台上给予确认放行。
(六)持续推进指定通道规范化建设与智慧监管。严格按照要求,持续加大投入,建设和完善指定通道业务用房、消毒通道、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统一规范设置指定通道公示牌,明示设立依据、职责权限、工作流程、监督电话等信息;全面推广应用“农政通”APP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检查登记电子化、数据传输实时化、信息共享区域化,不断提升指定通道的智慧监管水平和运行效率。
三、压实落地监管责任,确保闭环管理到位
(七)完善信息共享与落地监管无缝衔接。指定通道检查站应通过“农政通”APP等信息平台,实时将调运信息推送至目的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生猪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应当在接收生猪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我市养殖场(户)、屠宰场、动物集贸市场等主体须加强动物防疫工作,不得接收无检疫证明、未经过指定通道等情况跨省运输的生猪,并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八)落实事后监管与检疫出证系统核实。加强产地检疫事后监管,核查官方兽医出证情况,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检疫申报点和官方兽医的生猪产地检疫出证情况、指定通道检查情况等的核查,对信息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查处。
四、强化部门联动协作,严厉打击非法调运
针对无检疫证明、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我市的非法调运生猪行为,依托高速、国省道等公路沿线防控网络,实施精准打击。
(九)构建高效的公路网联防联控机制。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收费系统、道路监控系统的大数据资源,对于大数据分析预警发现的或经研判具有高度嫌疑的生猪运输车辆,建立精准核查机制。
(十)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与路面稽查。辖区各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作为交通运营管理的重要力量,是发现违规调运行为的关键环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协调收费站运营管理单位将生猪运输车辆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关注,如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车辆(如车辆污秽不堪、明显未进行清洗消毒、生猪精神状态极度不佳、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驾驶员试图逃避检查或冲关等),可依据相关规定先行采取必要措施暂扣车辆,并第一时间通知辖区的农业农村部门及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联合处理。
(十一)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查获的无动物检疫证明、未经指定通道查验签章擅自调入等非法调运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查处。对于涉嫌“隔山开证”、虚假开证、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开“人情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坚决严肃查处。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生猪养殖场(户)、货主、运输人,依法查处,并在“牧运通”APP信息系统中登记其违法行为。
从省外调入的生猪产品、其他动物及动物产品参照本措施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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