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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丰都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麻辣鸡网销孵化中心运营服务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丰都县  人民政府     2021-05-12 立即咨询

有关单位(企业)

为加快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工作,着力提升电商公共服务运营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商务〔2020〕190号)以及《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创建(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丰都府办〔2021〕3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公开征集丰都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麻辣鸡网销孵化中心运营服务单位,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一)丰都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服务

加快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工作,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着力提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能力和运营成效,推动农村电商快速发展。

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工作,并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2.负责县级电商公共服务和物流配送中心的实体运营和管理。对传统企业进行转型孵化,引导各类电商企业入驻中心。为各类电商企业快递物流企业、网商创客提供政策咨询、创新创业、人才培训(不含执行费用)等服务。

3.负责镇、村级电商综合服务站点的培育和运营指导,打造镇、村电商示范点。

4.负责“丰都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公众号运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宣传和推广;负责产销对接、农村电商会展等活动的组织和策划(不含活动执行费用)。

5.负责丰都消费扶贫馆的运营管理。

6.建立农村产业产品信息台账,负责电商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

(二)丰都麻辣鸡网销孵化中心运营服务

以网货化推动、聚集化发展麻辣鸡产业为目标,建设集加工制作、产品研发、检测、包装、展示展销为一体,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麻辣鸡网货孵化中心,全力把丰都麻辣鸡打造成为网销爆品。

1.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工作,并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2.负责丰都麻辣鸡网销孵化中心的实体运营和管理,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企业转型孵化人才培训(不含执行费用)、网店装修和运营维护指导等服务。

3.深入挖掘麻辣鸡文化内涵,讲好麻辣鸡文化故事,负责丰都麻辣鸡网销孵化中心展示区文化氛围设计(不含软装执行费用)。

4.负责“丰都麻辣鸡”公用品牌整体宣传和营销推广,负责麻辣鸡展销活动组织(不含执行费用)。

5.负责丰都麻辣鸡网销孵化中心(二期)项目招商及企业入驻工作。

6.负责推动入驻企业与科研院校加强深度合作,创新技术研发,不断提高麻辣鸡产品品质。

7.建立麻辣鸡产销信息台账,负责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单位的企业、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等;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备电商网络孵化、人员培训、包装设计、营销策划、产品展示、数据采集统计及分析等能力;

4.具有专门的电商运营团队5人以上;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项目服务期和补助标准

1.项目服务期:丰都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丰都麻辣鸡网销孵化中心的运营服务期均为合同签订之日起满2年。

2.项目补助标准:根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20〕15号)要求,按实际发生额的80%进行补助,丰都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服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20万元丰都麻辣鸡网销孵化中心运营服务补助额不超过80万元。补助金额按照服务内容完成比例支付,拨付进度以合同约定为准。

四、申报程序

符合项目条件的单位自愿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51418时前,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份报县商务委电商科(第二行政楼613办公室),申报材料电子件报邮箱:2169026586@qq.com。县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联合评审,对符合要求的运营服务商在丰都县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与丰都县商务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完善其他相关手续。

五、申报材料清单

申报材料一式份,按如下顺序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

2.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发展现状,财务运行状况;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背景、服务内容、绩效目标);项目的实施进度、总投资及分类明细预算、资金筹措渠道、预期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说明事项

(一)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财政局有权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补助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项目承担单位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资金使用原则的;

3.偷、漏税被查处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查处的。

(二)原2021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申报丰都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服务项目的通知》因运营服务内容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doc

附件2,真实性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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