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举报奖励办法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举报奖励办法
2019-06-14 16:07
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举报奖励办法。
一、举报范围
1、非法从事**爆竹生产活动的;主管单位:安监局,举报电话:0539--6010110
2、非法从事**爆竹经营活动的;主管单位:公安分局,举报电话:0539--8801110
3、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主管单位:安监局,举报电话:0539--6010110
4、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主管单位:安监局,举报电话:0539--6010110
5、非法从事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且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活动的;主管单位:安监局,举报电话:0539--6010110
6、非法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主管单位: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0539--8800298
7、非法从事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活动的;主管单位:建设局,举报电话:0539--6012807
8、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执行。主管单位:安监局,举报电话:0539--6010110
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奖励标准
1、举报非法从事**爆竹生产活动并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人民币奖励;
2、举报非法从事**爆竹经营活动并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人民币奖励;
3、举报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并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人民币奖励;
4、举报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并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人民币奖励;
5、举报非法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且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活动并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人民币奖励;
6、举报非法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并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人民币奖励;
7、举报非法从事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活动并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人民币奖励;
8、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每项重大事故隐患给予举报人500元人民币奖励。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现奖励政策:
1、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含亲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2、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案件;
3、无法确定举报人的案件;
4、相关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案件。
三、兑现方式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联系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举报奖励金额总数不变,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奖励兑现由各行业领域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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