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1年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青发改产业〔2022〕41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65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全省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21年度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对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登记在青海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平台企业予以支持,包括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的第三方企业(不含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且网络销售额占总销售额2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类企业(不含烟草类企业)。
二、支持重点与方式
(一)规上(限上)平台企业。
1.规上第三方平台企业。对新开业入库及较上年同期基数有增长的平台企业予以奖励。第1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2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第3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
2.限额以上商贸类平台企业。对新开业入库及较上年同期基数有增长的平台企业予以奖励。对批发类平台企业,第1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第2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第3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对零售类平台企业,第1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第2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第3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7%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
(二)特色电商企业。对实现青海省实物类产品外销且年网络零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在全国性知名平台单品类销售年度排名全国前15位或年度录用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15人以上的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双边市场交易。对撮合双边或多边交易超过1亿元的第三方平台企业进行奖励,第1年按年交易额的0.1%进行奖励,第2年按年新增交易额的0.2%进行奖励,第3年按年新增交易额的0.3%进行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
(四)平台总部企业。支持国内知名平台或互联网企业在青海设立独立法人,对示范引领作用大、实际效果突出的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50—200万元**奖励,具体额度根据年度企业申报数量及资金总额统筹核定。
(五)平台建设运营。获得银行业**机构**且用于平台项目建设或作为流动资金的,按照**合同签订日**市场报价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平台企业提供担保增信。
(六)物流仓储建设项目。平台企业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国内中心城市或省内物流薄弱节点布局建设仓储分拨中心或交割仓,解决产品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成效突出、降低仓储物流费用明显的,对其前置仓固定资产**的20%或租赁仓储费用的30%予以后补助,单仓补助上限100万元。
(七)落实税收优惠项目。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平台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激发人才积极性。平台企业引进或培养的各类人才和创新团队,符合相关条件的支持其申报青海省“昆仑英才”行动计划。
三、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企业申报资料。
1.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原件)。
2.2021年度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企业推荐表(详见附件)。
3.企业需委托相关资质单位按照《青海省互联网平台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内容编写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企业依法纳税情况,平台项目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创新水平、持续发展能力、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有关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认证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新注册单位提供验资报告。
(4)相关附件。规上(限上)平台企业提供新增营业收入及增速、新增商品销售额及增速等情况。特色电商企业提供其产品外销情况、年网络零售额、年度录用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及相关佐证材料。撮合双边或多边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企业提供年交易额及增速等情况。平台总部企业提供在青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对我省经济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实际效果等情况。获得银行业**机构**且用于平台项目建设或作为流动资金的平台企业,提供相关**合同、**本金到位及本息归还凭证、资金用途等佐证材料。物流仓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批准或备案文件及土地、环评、建设等部门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年限、总**、固定资产**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合同、转账凭证、发票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项目建设单位近三年来获得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资金以及在政府部门中获得的相关资金及验收情况资料,如未获得也请说明。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平台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引进或培养的各类人才和创新团队,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4.企业在信用青海查询有无失信记录的证明材料。
5.申请企业需书面承诺自享受青海省互联网平台经济专项资金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将在青海省内存续,如期间撤出应退缴专项资金。
6.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承诺函(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发现有情况不实,则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报要求。
1.资金申请单位应在青海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申报的内容必须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2.资金申请单位要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信用状况和银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3.对已安排过各类中央预算内及省级预算内**项目尚未办理验收手续的物流仓储建设项目单位,不予申报;已在其他国家及省级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物流仓储建设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同笔**、相同期限已获得贴息的平台企业不得再次申报贴息补助。
5.《关于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青政办〔2021〕65号)涉及的支持政策,与本省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6.已获得一次性奖励“退坡”后的平台企业不得再次申报。
7.被列入“信用中国”、“信用青海”黑名单的单位不得申报。
四、申报程序
(一)资金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各平台企业将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其中商贸类平台企业、特色电商企业、平台总部企业、物流仓储项目等涉及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类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委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按分管项目对属地项目单位申报资料审核汇总,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形成推荐文件(含推荐企业汇总表)于6月30日之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复审。
(二)复审要求。各牵头部门根据统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核提供的平台企业相关指标及企业发展实际进行复审,并对复审结果负责。商贸类平台企业、特色电商企业、平台总部企业、物流仓储项目等涉及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类申报项目由省商务厅牵头复审,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获得银行业**机构**且用于平台项目建设或作为流动资金的相关材料以省地方**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其他类申报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复审。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牵头、省科技厅配合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1〕65号)要求组织实施。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由省人才办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1〕65号)要求组织实施。
(三)其他要求。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编写规范性的指导,认真审核申报企业相关材料,如发现有不实的情况,应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附件:2021年度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企业推荐表
各市(州)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一)发改部门:
西宁市:孟庆斌 0971-6126273
海东市:黄 荣 0972-8616683
海西州:晁春霞 0977-8223858
海南州:李振源 0974-8512543
海北州:火宝强 0970-8643935
玉树州:才旺优加 0976-8812659
果洛州:德吉央宗 0975-8382959
黄南州:包尚奇 0973-8723696
(二)商务部门:
西宁市:郭金峰 0971-6109058
海东市:逯登堂 0972-8611336
海西州:周鼎宇 0977-8215702
海南州:李培基 0974-8523368
海北州:季爱玲 0970-8644880
玉树州:巴桑才仁 13299860808
果洛州:仁增桑吾 0975-8556009
黄南州:马 燕 0973-8722065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商务厅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