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科技服务平台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富林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  其他     2019-06-13 立即咨询

闽泉环罚〔2019〕292号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富林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7540727T

法定代表人:林小琼

详细地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顺路232号

你单位位于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顺路232号,企业法人为林小琼。你单位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生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5月8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上漆、彩绘工序所在车间窗户打开,车间未密闭,水帘处理设施未开启。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年5月8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5月8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19年5月8日的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放”的规定。

2019年6月6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放措施的”,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一)行政命令

1.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二)行政处罚

2.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本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账户名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帐    号:35050165684000000137

执法机关名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项目全称及编码:其他罚没收入 713

转帐凭证(汇兑凭证)的附言栏应注明“缴交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罚款”

本机关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服务大楼二楼

联系电话:22353053

传    真:2235305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或者向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