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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郑州市  人民政府     2017-03-03 立即咨询

县 (市、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发改高技〔2016〕2123号)的精神 ,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 ,特提出如下意见 :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产业园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大数据产业的研发机构、人才培训机构 ,为大数据企业建设项目提供支持的各类基金 ,以及为大数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其中 ,本市大数据企业、从事大数据产业相关行业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培训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支持方向

支持郑东新区智慧岛 (含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岛及白沙园区大数据产业园 ,下同)、郑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建设 ;本市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的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产业基础设施和大数据产业化等重大项目建设 ;支持创新能力提升、应用示范工程以及人才引进和培养 ,并为国家和省大数据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优化园区土地房屋供应政策 ,引导大数据产业聚集发展

县 (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 ,要统筹考虑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用地需要 ,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 ,要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和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凡符合产业园区规划 ,且满足地区产业要求的用地项目 ,优先办理土地出让程序。

对大数据企业在郑东新区智慧岛、郑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内自建、购买办公用房的由市财政按投资成本 1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租用办公用房的由市财政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 5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全额补助 ,500平方米以上部分租金补助减半 ,补助期为 3年。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引导大数据产业做大做强

市政府设立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用于支持我市大数据

产业的发展。

对于**郑东新区智慧岛、郑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内投资 1亿元以上的大数据产业项目 ,市财政按总投资 20% (不含房屋基础建设 )的比例给予补贴。

支持企业投资建设专业化研发技术平台、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数据运营和交易平台、咨询及信息服务平台、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大数据交易平台等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面向农业、农村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农产品溯源平台项目的建设。对在郑东新区智慧岛、郑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内投资 300万元以上的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 ,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后 ,市财政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 20%予以资金支持 ,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对在郑东新区智慧岛、郑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内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大数据项目 ,在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按照项目获得补助资金 20%的标准 ,给予配套资金补助。

省外大数据企业总部迁至郑东新区智慧岛、郑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内 ,或在上述区域设立区域性总部 ,市财政对于企业总部给予 500万元、区域性总部给予 300万元的一性资金补助。在我市上述区域以外的 ,由所在县 (市、区)、开发区财政给予 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拓宽多种投融资渠道 ,满足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融资需求

充分利用各类基金 ,共同构建多层次投资体系 ,满足大数据产业不同类别企业在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 ,支持大数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对为郑东新区智慧岛、郑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内的大数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市财政按担保额的 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 ,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对于引进的大数据产业方面人才和领办企业 ,经认定后 ,享受 “智汇郑州 ·1125聚才计划 "规定的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 2019年12月31日。

本意见除明确限定区域实施的政策 ,其他政策适用于全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并组织实施 ,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