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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工信部门     2019-05-31 立即咨询

参照工信部印发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管理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指导性文件,结合我区科技研发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为能够建成一批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作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支撑和补充,我们按照指标量化打分、建设成效可评、操作实用可行的原则,起草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现就《认定管理办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至6月4日。意见请发送至我厅科技促进处邮箱34838194@163.com,或邮寄至“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路361号宁夏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邮编750001。

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

2019年5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工信部联规[2016]137号)《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进一步提升我区制造业的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制造业创新中心导向机制,规范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认定管理,依据《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制造业创新中心,是面向我区制造业创新发展需求建立的一种创新平台,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是根据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要,突出协同创新取向,充分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和载体,加强制造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制造业创新的公共服务,积极促进各种形式的交流合作,开展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的活动,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第三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构建以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制造业创新体系。自治区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重点行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对能够整合本行业创新资源、运行稳定并可持续发展,对产业技术创新做出重大贡献、发挥重大作用、形成重大影响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制造业创新中心打通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引用的创新链条,形成制造业创新中心驱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开展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关工作,包括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批复、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申报、日常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批复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单位;

(二)企业能够面向行业,组织本行业内的骨干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以资本为纽带组建拥有独立法人的股份制公司,股东中应包括1-3家在本行业排名前列的企业。

(三)企业具有科学完善的组织方式和高效协同管理运行机制,具备一定行业影响力,技术创新水平和能力领先,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固定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50%;包含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拥有超过50%组成单位总数的自治区及以上创新平台(包含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

(五)创新中心能够实现与成员单位间的资源开发共享,有年度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0%。重视基础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具备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实力,实现创新成果的转移扩散和商业化,具有自我发展能力;

(六)制造业创新中心建立并运行1年以上。

(七)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七条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程序: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一次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申报工作,按照制造业创新中心设立的领域、条件、应准备的有关材料等印发组织申报文件,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参加试点评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经济、行业、管理等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评审,择优批复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单位。

(二)对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单位原则上可随时受理其申请认定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申报材料,试点单位自愿向所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申请材料。

(三)各市工信局根据本办法及试点单位报送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其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完成工作总结》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是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价认定的重要依据,提交的材料必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列举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成果、人才引进依据、行业技术服务成效等必须是在建设期内由该试点单位取得。

(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对试点单位进行评价认定。评价认定分为分为集中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价三个阶段。

集中初评阶段。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请评价的创新中心试点单位,组织专家组通过听取创新中心建设情况汇报、审阅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完成情况和建设成效、证明材料等,开展初步评价。

现场考察阶段。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考察,实地考察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综合评价阶段。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组根据集中初评和现场考察,依据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综合得分,并出具认定意见。

(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认定意见,形成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名单,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审议后,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问题或违法失信企业,取消认定;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六)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受理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公布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结果。

第三章运行评价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在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程序: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于评价年度发布评价通知,并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发布;

(二)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当年通知要求将运行评价材料报送所在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材料主要包括工作总结(格式参照附件1)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运行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按照发布评价通知的要求,将审查意见和运行评价有关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制造业创新中心报送的运行评价材料进行核实、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审议后确认评价结果。

第十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奖励管理

第十对新获批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制造业创新中心要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运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制造业创新中心要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期满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再次进行评价,评价不合格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将予以撤销。

第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制造业创新中心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

章 附则

第十认定评估专家组和第三方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向认定评估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试点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二、试点单位地位和作用

(一)试点单位基本情况。经济类型、股权结构、成员单位情况、专职人员数和学历、职称情况,总资产、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银行信用等级、利润等。

(二)试点单位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行业综合排名前列的股东情况,拥有的自治区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情况,聚集高效、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情况,现有仪器、设备等资源,与成员单位实现资源开发共享情况。具体分析试点单位的业界影响力和竞争优势。

(三)试点单位通过技术研发发挥的引领作用。制定明确的技术路线图并组织实施,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瓶颈。按照市场化运营,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稳定收入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制造业创新中心现状和成绩

(一)制造业创新中心基本情况。根据试点单位前期提供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陈述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和组织架构情况(附试点单位和创新中心组织架构图);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包括成果转移扩散机制、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机制、产学研合作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人才队伍建设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二)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资源、核心定位、协同化、市场化、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建设情况。

1.创新资源重点陈述创新中心研发队伍建设和研发资金投入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创新中心拥有固定研发队伍和本领域行业技术领军人才情况,以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二是创新中心研发资金的投入情况,以及年度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

2.核心定位重点陈述创新中心面向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取得突破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创新中心按照建设方案中明确的技术目标取得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情况,以及新增专利申请数量;二是创新中心围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自主或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承担所在领域的自治区级及以上国家科研项目的情况。

3.协同化重点陈述创新中心汇聚本领域创新资源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创新中心聚集本领域各类创新主体的情况,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二是创新中心聚集本领域内自治区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情况;三是创新中心对成员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利用的情况。

4.市场化重点陈述创新中心核心成员产品市场占有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创新中心依托公司的股东包括1-3家以上达到自治区内本领域排名前十水平的企业,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二是创新中心依托公司的股东中是否包含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

5.产业化重点陈述创新中心成果转移转化的辐射带动能力,主要包括:一是创新中心围绕行业共性技术建设中试线或具备中试条件的情况;二是创新中心实现共性技术转移扩散的情况;三是创新中心主持或参/与制定本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情况。

6.可持续发展重点陈述创新中心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包括:一是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情况,实现盈利以及盈利再投入研发的情况;二是创新中心建立市场化运营、成果转移扩散、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等机制的情况。

四、制造业创新中心发展规划

制造业创新中心在未来三年的建设发展规划,包括研发方向、人才梯队培养、行业服务、能力建设、国际国内合作等方面有具体措施和明确的目标。

五、制造业创新中心自评得分

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单位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和分值,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评赋分(以表格形式报送)。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

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指标权重(分)

指标说明

得分

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30

创新中心完成建设方案所设定的建设目标,得30分;完成部分建设目标,酌情得分。

创新

资源

创新

队伍

5

1.创新中心拥有固定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50%,得3分;未达到10%,不得分;10%至50%之间,按比例得分。

2.拥有本领域院士和行业领军专家,得2分。

与国家标准一致。

创新

资金

5

创新中心考评期内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超过30%,得5分;研发费用比例小于10%,不得分;10%至30%之间,按比例得分。

核心

定位

共性

技术

8

1.按照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中确定的技术目标取得阶段性进展,酌情得分,最高不超过6分。

2.创新中心有新增专利申请,得2分。

创新

活动

8

1.创新中心自主或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实现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酌情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2.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国家项目,酌情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协同化

资源

聚集

8

1.创新中心成员包含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得4分;未包含各类创新主体,酌情得分;

2.覆盖超过20%本领域的自治区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包含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得4分,未达到20%,按比例得分。

国家是超过50%的创新平台

资源

共享

3

创新中心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资源,与成员单位实现资源的开放共享,得3分;初步实现仪器、设备等资源开放共享,得1分。

市场化

核心

成员

情况

7

1.创新中心股东成员包括1-3家以上达到区内本行业排名前十水平的企业,得3分;超过要求的,得4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2.创新中心股东结构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得2分。

3.有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以股东形式参与创新中心建设,得2分。

国家是股东成员3家以上。

产业化

中试

设备

3

创新中心建有中试线或中试条件,得3分;有在建中试线或中试条件,酌情得分。

成果

扩散

4

创新中心已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或者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1项及以上本领域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得4分。

技术

标准

4

创新中心作为起草单位制定本领域国际标准或先进团体标准的,得4分;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得3分;参与本领域国际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得2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得1分。

可持续发展

经营情况

9

1.创新中心开展委托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业务实现创收,酌情得分,最高5分。

2.创新中心在评价期内实现盈利,得4分;评价期内收支平衡,得2分。

体制机制

3

创新中心建立了市场化运营、成果转移扩散机制、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机制等,得3分;仅建立部分机制的,酌情得分。

规划目标

3

创新中心在研发方向、人才梯队培养、行业服务、能力建设、国内国际合作方面制定了规划,得3分;仅在部分方面制定规划的,酌情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