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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征求《浙江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  文化部门     2022-08-10 立即咨询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省文物局,厅属各单位,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服务浙江省文化和旅**业科技发展,规范我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起草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8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无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曹靓,联系电话:0571-85214490

 箱:1875754@qq.com

 

附件:浙江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8月9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浙江省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服务文化强省战略,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充分发挥科技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规范浙江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文旅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依据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是我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载体,是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的培育载体,实验室应按照行业亟需、总量控制、布局平衡、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三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省内科研院所、各类合作研究机构以及在文化和旅**业具有发展优势的企事业单位等科研实体,开展相关建设、运行和管理,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文化和旅游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重大行业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解决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获取创新性科技成果,凝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支持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活动,省级各部门优先推荐或支持实验室承担各级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实验室开放合作,服务我省文化和旅**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是文旅重点实验室的主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实施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实验室发展的相关规定,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协同创新。

(二)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四)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批准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

(六)制定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文旅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实验室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落实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的相关政策。

(二)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专项等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落实实验室运行经费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固定人员(包括常务人员)、流动人员等,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确定实验室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研究方向等。

(五)根据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等,负责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定期评估和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

(一)针对我省文化和旅**业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满足我省文化和旅**业科技需求。

(二)依托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类合作研究机构的,应着重发展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特色领域及交叉领域的研究。依托单位为优势企事业单位的,应加强科技引领创新的投入,推动科产教融合,开展联合人才培养。

(三)凝聚与培养一批创新型科技人才。

(四)组织开展和参与国际、国内、行业、团体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

(五)与省内外各合作单位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吸收借鉴国际国内前沿科技成果,推动技术储备。

(六)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与辐射带动,致力于创新型科技成果应用于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

(七)开展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我省行业发展需要,结合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发布文旅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四个阶段。

第十条  申报文旅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为注册3年以上(含3年)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类国内外合作研究机构、具有行业发展优势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实体。

(二)依托单位为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应有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学位点。

(三)依托单位为各类国内外合作研究机构的,应有稳定的研究队伍与经费支持。

(四)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五年来年投入科研经费一般不少于年收入的2%,且在国内发生的同类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行业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或有本领域雄厚的基础数据,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

第十一条  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实验室总体定位准确,研究领域聚焦且目标明确,研究方向稳定、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力;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主要学术带头人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研究队伍;具有一支稳定高效的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实验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并且每年要有所增加

(四)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为已存在并实际运行的科研实体,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较好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具有稳定的产教学研合作机制,并已经形成一定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的文旅重点实验室申报通知和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科研实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填写实验室建设申报书。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经组织推荐部门统一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直属单位可按要求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开展现场实勘,择优设立。根据立项批复,申报单位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组织推荐部门和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四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建设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内容实施,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申报单位经自查后经组织推荐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实验室建设评估申请报告,并接受省文化和旅游厅定期评估工作。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鼓励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重点实验室主任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依托单位聘任,每届聘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任职条件为:

(一)本研究领域内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身体状况良好,首届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第十六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依托单位聘任,每届聘期3年,连任不超过三届;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不得由实验室主任兼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实验室主任须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同行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2个以上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聘期3年,由依托单位聘任。两次不出席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为:

(一)一般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在业界具有很高声望的,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

(三)能够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九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享有用人自主权,建立岗位聘用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双向流动机制,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采用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相结合的制度,固定人员一般应是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固定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50%

第二十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程度,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应有计划地进行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等工作,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一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开放研究课题开展探索性的文旅科技创新研究。

第二十二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应多渠道筹措研究和管理经费。实验室的运行经费由实验室、依托单位自筹,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文旅重点实验室给予一定经费支持。依托单位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推荐单位给予一定力量支持,鼓励实验室与企事业科研团体合作开展研究,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三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合作与开放,建立产教学研用合作机制,加强交流与协同,努力面向国家战略、面向社会、面向文化和旅**业提供科技支撑,推进科技资源共享,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实验室间学术交流,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四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批制度,以实验室名义举办重大活动、重大组织调整、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调整等应及时由依托单位通过组织推荐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批。需要变更名称或调整研究方向的情况,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及组织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后,由依托单位通过组织推荐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批。

第二十五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研生产安全,制定和落实安全运行保障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文旅重点实验室名称。有关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及保密事项等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以不同形式向文旅重点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奖励**。

第二十七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学术道德和学术氛围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

 

第五章  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运行,接受省文化和旅游厅召开主任会议或现场会议等方式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对文旅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考核情况通过组织推荐部门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并提交次年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文旅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制定评估规则,组织专家或委托、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一条  定期评估周期为3年,开放运行满3年的实验室应当参加定期评估,评估工作按照《浙江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二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合格、不合格;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文旅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给予1年整改期,期满后复评,复评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确定文旅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实验室评估结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评估专家组认定评估材料不合格;

(二)报送材料内容严重不实或者数据存在虚假;

(三)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撤销实验室资格:

(一)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或不参加评估。 

(二)评估不合格,整改后复评再次不合格。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实验室。

(四)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因违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十五条  日常管理中省文化和旅游厅如了解到实验室运行中存在较大问题,将责令其整改,整改结果影响实验室的评估。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X浙江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XXXX Zhejiang Key Laborato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依托单位的英文名称)。其中,XXXX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