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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

甘肃省  发改部门     2018-12-28 立即咨询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已经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11月8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

  

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甘肃省定价目录》为准。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  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包括: 

(一)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供求矛盾突出;

(二)没有充分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

(三)比价或差价不合理;

(四)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定价机关履行相关程序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

(五)价格执行期限即将到期;

(六)其他需要制定价格的情况。  

第五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定价机关应当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第六条  定价机关开展价格调查, 由业务承办机构负责、成本监审机构协助。调查结束应形成价格调查报告。

第七条 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邀请的专家,应与制定价格项目无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对论证客观公正性无影响。论证可采取论证会、咨询等形式开展。

第八条  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开展听证。列入《甘肃省听证目录》的定价项目必须履行听证程序,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

依法不实行听证的,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或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由定价机关组织通过公示、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条 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外,定价机关制定价格的方案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名称、定价形式(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权限;

(二)依据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建议启动制定价格程序的,附建议人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制定价格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拟采取的配套措施。

第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由业务承办机构或指定机构负责,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第十二条  制定价格的方案提请集体审议前,应当开展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制定价格的方案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合法性审查由定价机关的法制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定价机关应当对制定价格的方案实行集体审议。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采取委务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授权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的,集体审议方式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经过会议审议后向人民政府提交制定价格的方案。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制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由定价机关制发。

第十五条  制定价格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价一卷宗”管理,存档卷宗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价格的方案;

(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情况材料;

(四)集体审议情况材料;

(五)制定价格的决定;

(六)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制定价格有建议人的,定价机关应当在做出制定价格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建议办理情况书面告知建议人。

第十七条  定价机关在开展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以及进行后评估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或者由第三方机构参与部分工作。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定价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价格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