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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政策资料汇编(二)

湖北省十堰市  商务部门     2020-03-07 立即咨询

(收集整理时间2月22日-3月6日

目  录

 

一、滞留在堰人员服务保障

(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滯留在鄂外地人员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76号)

(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外地滞留在鄂人员服务保障专班关于做好外地滞留人员服务保障具体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滞留在外地人员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十肺炎防指发〔2020〕59号)

二、人事人才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

(五)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

(六)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七)人社部《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激励措施的工作指南

(八)《中共十堰市委组织部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落实人事人才倾斜政策措施的通知》(十人社发〔2020〕3号)

(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性表彰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22号)(内容略)

(十)省人社厅办公室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问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三、社会保险

(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内容略)

(十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

四、劳动关系

(十三)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护工管理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72号

五、工资福利

(十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号)(内容略

 


一、滞留在堰人员服务保障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滯留在鄂外地人员

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专班,省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滞留在鄂外地人员服务保障工作,根据中央赴湖北指导组及省指挥部领导同志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责任
    省、市、县三级指挥部分别成立滞留在鄂外地人员服务保障专班,由人社部门牵头,文旅、外事、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健、医保、政务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参与,统筹做好滞留在湖北的外省务工人员、学生、旅客等人员服务保障工作。
    二、迅速摸清底数
    省政务管理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利用大数据平台对滞留在鄂外地人员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并将相关数据信息分发各地。由各地对滞留在鄂外地人员进行摸排,全面掌握各类人员具体情况,重点了解滞留原因、存在困难及主要诉求等,有针对性做好工作。
    三、公布求助方式
    省、市、县三级指挥部通过12345服务热线、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等平台,接受滞留在鄂外地人员困难求助。各服务平台对求助人员基本情况、诉求信息进行登记,及时转交本地工作专班办理。各地要确保求助渠道畅通,省指挥部将适时组织对服务平台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四、分类实施救助
    (一)对在当地就业就学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学校提供必要生活保障。
    (二)对自由职业人员或因出差、探亲、访友、休假等滞留人员,由现居住地所在社区及时了解困难问题,积极协调解决
    (三)对有就业愿望且通过健康检测、医学观察的人员,由人社部门组织用工需求对接,有序引导到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已复工企业就业。
    (四)对急需医疗救助的人员,由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及时给予救治。
    (五)对生活无着落、确有困难的人员,由各地设置集中安置点,提供食宿、医疗、文化等基本生活保障。
    (六)对其他要求返乡人员,做好服务工作和心理疏导,确保服从我省疫情防控规定。
    五、强化防控措施

各地组织医疗机构对滞留在鄂外地人员进行健康检测,实施“红黄绿”三色健康码管理,对“四类人员”严格实施隔离、救治,抓实抓细疫情防控措施,防止因工作疏漏出现新的传染源


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外地滞留在鄂人员服务保障专班

关于做好外地滞留人员服务保障具体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外地滯留人员服务保障专班: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滞留在鄂外地人员服务保障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巡查搜救工作机制。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车站、地下车库、地下通道、停车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周边等重点场所,全天候不间断开展巡查搜救,对外地滞留人员分类安置救助。
    二、设置滞留人员集中安置点。各地要按照鄂防指发(2020)76号要求,积极做好滯留人员集中安置点设置和所需防疫、医疗、餐饮、文化等配套工作,确保能够提供及时的兜底保障。各地集中安置点设置和运行情况,于28日下午4时前以市州为单位报省指挥部专班(集中安置点数量、可安置入数、已安置人数等情况)。
    三、对25日以来省指挥部专班逐日下达的滞留人员求助信息,各地要迅速交由有关方面办理,实行****。对需就医(特别是急重症入)、无住所、无生活来源、多次求助等情况紧迫的,应第一时间实施救治和援助措施。对有就业诉求且符合防疫要求的人员,应积极组织引导在省内已复工企业就业。求助信息办理情况,请及时报省指挥部滞留人员服务保障专班。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滞留在外地人员

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专班,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滞留在外地人员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滞留在外地人员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76号要求,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成立市疫情防控期间滞留在堰外地人员服务保障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以下简称专班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外事办、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为成员单位,统筹做好滞留在十堰的外省务工人员、学生、旅客等人员服务保障工作。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上来,把保障滞留在堰外地人员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期间滞留在堰外地人员的困难问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

工作专班下设12个工作组:

第一组 市人社局

组  长:芦汉国,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党组书记、

局长,电话:13907287050

副组长:金锐,市人社局工会主席,电话:18986883658

成  员:周作东、王坤、张瑞

工作职责:

1、统筹协调外地滞留在堰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分解下达困难求助诉求;组织开展回访跟踪及督办工作;收集整理上报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芦汉国、金锐,联络员:王坤,电话:15972571333)

2、会同用工单位,对滞留在堰的外地农民工实施就业援助。对有就业愿望且通过健康检测、医学观察的人员,组织用工需求对接,有序引导到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已复工企业就业。(责任单位:市就业局,责任人:周作东,联络员:张瑞,电话:15872703412)

第二组 市公安局

组  长:徐正明,市公安局副局长,电话:18986906699

联络员:吴新胜,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电话:18986906425

工作职责: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对滞留在堰外地人员进行摸排。对自由职业人员或因出差、探亲、访友、休假等滞留人员,及时联系所在社区了解困难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并将问题排查和解决情况及时上报专班办。加强对滞留在堰人员的安全保障,及时处置矛盾纠纷,打击侵害滞留在堰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组 市行政审批局

组  长:宋敬美,市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电话:13872829199

联络员:陈杰,市行政审批局信息中心负责人,电话:

15271398510

工作职责:利用大数据平台收集整理来堰外地人员大数据,摸清底数,全面掌握各类人员具体情况,重点了解滞留原因、存在困难及主要诉求等。汇总受理政务服务网等各类平台的滞留在堰外地人员困难求助。对求助人员基本情况、诉求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工作台账,相关投诉及时转交市专班办(人社局)分办。

第四组 市教育局

组  长:姚守义,市教育局副局长,电话:13986885368

联络员:易文涛,市教育局职成教科科长,电话:13581383534

工作职责:摸排滞留在堰的大学生(含留学生),由所在单位、学校提供必要生活保障。

第五组 市文化和旅游局

组  长:李乃斌,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电话:13597898393

联络员:何清,市文化和旅游局安检科科长,电话:13367191177

工作职责:对滞留的外地旅客,组织相关宾馆酒店,安排提供生活保障。

第六组 市民政局

组  长:陈天华,市民政局副局长,电话:13971925629

联络员:徐  侠,市求助管理站站长,电话:18807281888

工作职责:对生活无着落、确有困难的人员,设置集中安

置点,提供食宿、医疗、文化等基本生活保障。

第七组 市卫健委

组  长:严彬,市卫建委副主任,电话:18007280880

联络员:郭公孙,市卫建委医政科科长,电话:18007280827

工作职责:组织医疗机构对滞留在堰人员进行健康检测,实施“红黄绿”三色健康码管理,提供医疗救治服务和防护物资。对“四类人员”严格实施隔离、救治。对急需医疗救助的人员,协调医疗机构及时给予救治。

第八组 市医保局

组  长:刘宏敏,市医保局副局长,电话:15272299111

联络员:王俊,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科长,电话:18007280988

工作职责:协调落实滞留在堰人员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未参保人员兜底保障等工作。

第九组 市经信局

组  长:柯兴盛,市经信局调研员,电话:15807288999

联络员:倪晓斌,市经信局信息服务科科长,电话:18062177598

工作职责:及时了解企业缺工诉求,收集企业用工信息,及时提交给市就业局。

第十组 市财政局

组  长:王成进,市财政局总会计师,电话:13886847395

联络员:盛骊,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电话:13986885396

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第十一组 市委外事办

组  长:莫雁,市委外事办副主任,电话:13872808666

联络员:芦航,市委外事办涉外科正科级干部,联系电话:13508686927

工作职责:为滞留在堰外国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二组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

组  长:李伟,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主任,电话:18995933818

联络员:汪霞,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话务班长,电话:

17371905909

工作职责:通过12345市长热线,接受滞留在堰外地人员困难求助,对求助人员基本情况、诉求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转交市专班办(人社局)办理。

三、工作要求

1、成立工作专班。各县(市、区)要迅速成立疫情防控期间滞留在堰外地人员服务保障工作专班,以当地指挥部名义在2月28日前发布滞留在外地人员服务保障工作公告,开通求助热线,重点通过县(市、区)长热线办和政务服务平台,受理滞留在堰外地人员困难求助。各县(市、区)发布的公告情况要及时上报市专班办(人社局)备案。

2、实行属地管理。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目前反馈给我市外省滞留十堰人员求助信息(第一批)市专班办已将问题予以分办。请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针对求助事项,逐一开展援助工作。对能够解决的事项,迅速解决。对不符合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事项,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对后期专班办转办的困难诉求清单,要及时接收办理。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大督办协调力度,确保各项援助落实到位。反馈的求助问题(第一批)解决落实情况请各县(市、区)填写求助问题落实情况表(附件1)于3月3日前上报市专班办(人社局)

3、细化责任分工。市直各有关单位(专班下设的12个工作组)要对照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对所承担的具体任务要进一步制定细化措施,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对专班办(人社局)分办的工作任务要及时办理。对工作中发现的求助问题线索,要及时填写求助问题征集情况表(附件2),上报市专班办(人社局)。

4、迅速摸清情况。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采取各种方式,摸排外省滞留十堰人员的有关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救助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迅速解决,属于其它部门职责的,要及时上报市、县专班办。各县(市、区)专班办要及时分办、督办,确保救助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人事人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机构: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鼓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投身疫情防控一线,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等(以下简称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申报评审。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用人单位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二、开辟绿色通道。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

    三、突出抗疫表现。将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鼓励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救死扶伤、严谨求实、顽强拼搏、无私奉献。将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年度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破除“唯论文”倾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免于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要通过职称评审,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紧紧围绕疫情防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攻关体系建设,把论文写在临床一线,把研究成果应用到疫情防控一线。  

    四、优先岗位聘用。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将其直接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五、优化评审服务。各地要视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合理安排职称评审,给一线专业技术人员适当休整时间,不搞突击性申报、评审。职称申报要简化材料、优化程序,不给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增加额外负担,使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心无旁骛投身工作。评审通过后,要督促做好后续岗位聘用、兑现工资待遇等有关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具体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通过绿色通道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做好职称工作是关心关爱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举措。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落实,认真倾听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所急所盼,与卫生健康、科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共同把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落实***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综合管理部门,下同)要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职称社会化申报渠道,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

二、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政策,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坚持属地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具有专业优势、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开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遴选和退出机制,确保社会组织评审工作规范有序,稳妥推进。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自主评审。

三、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要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进一步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与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积极借鉴龙头企业人才评价标准,充分考虑新兴行业、职业的特点,制定职称评审的通用标准。各地制定的职称评审标准应广泛征求本地区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意见。

      四、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

      各地要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做好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的衔接确认。对于当地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或专业,积极协调落实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对于当地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或专业,按照规定做好委托评审工作。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直通车”,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专项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因驻外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参加现场评审的,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积极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评审,切实减轻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负担。

      五、调动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积极性

      各地要加大职称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搞好职称政策解读,做到及时公开、化繁为简、通俗易懂。加强对民营企业人力资源(人事)管理部门的职称业务培训,及时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提供职称评审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权利。加快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集中评审。进一步简化申报评审程序,精简职称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提供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要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对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和民营企业的自主职称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做好统计和查询验证工作。

      六、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通过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建设高水平专家和管理人员队伍,制定规范评审制度和程序,合理确定通过率等措施,把好评审质量关。各地要加强对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巡查,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从严查处材料造假、暗箱操作等行为。有关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专业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要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对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其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适时对各地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重大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由职业者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2.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3.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4.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5.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加强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中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同时,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

人事激励措施的工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落实关心关爱一线医务人员的人事激励措施,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提出如下工作指南。

一、各地要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医务人员的及时奖励工作,重点向疫情防控救治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倾斜。及时奖励要聚焦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符合奖励条件和群众公认,不设比例(名额)限制。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二、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优先晋升职称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记功以上奖励或获得相同层次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可直接聘用至高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本单位没有岗位空缺的,可采取特设岗位等方式,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将医务人员在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表现作为本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可单独核增年度考核优秀名额,不受本单位和本地区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限制。

四、各地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密切合作,适应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可以适当简化及时奖励的材料和程序,不给一线医务人员增加额外负担。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要注意把握及时奖励的条件和数量,重点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时奖励工作,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及时奖励可在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适时统一组织。

 


中共十堰市委组织部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关于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落实人事人才倾斜政策措施的通知

 

县(市、区)委组织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工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关爱和激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号)、省委组织部 省人社厅关于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人事人才倾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3号)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具体措施>的通知》(办发电〔2020〕17精神,激励全市疫情防控一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攻坚克难、担当作为,现对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有关人事人才倾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表现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一)对参加疫情防控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对在疫情防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其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表现,直接作为参加评审职称的重要依据,在量化评审时根据实际予以加分。

(三)对在疫情防控中,获得市(厅)级表彰或记功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可提前一年。

(四)对在疫情防控中,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记大功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审核可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五)因疫情防控推迟自主评审的单位,2017年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六)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1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完成基层工作经历,申报上一级职称时予以认定。

二、提高疫情防控一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

对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定点诊疗、疾控、防疫研发等事业单位,经县(市、区)及以上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可适当提高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比例,其中,对获得市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以上表彰,或集体记功以上奖励的单位,在原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设置比例上可分别提高不超过5%、10%。增设的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全部用于聘用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对疫情防控一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晋升聘用岗位

(一)对现聘用在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科研攻关等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市级党委政府及以上表彰或记大功奖励的,在2020年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选聘中,可直接申报认定聘用。

(二)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优秀、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科研攻关等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可结合平时表现,根据实际破格(越级、缩短任职年限)进行岗位晋升。

(三)对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晋升时应优先考虑;对获得市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以上表彰,或记功以上奖励的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科研攻关等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晋升上一级岗位条件的,单位无岗位空缺时可不占岗位结构比例聘用。

四、对疫情防控一线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才项目评选中予以倾斜

(一)在推荐“国务院特殊津贴”人选、选拔“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评选“楚才引领计划”名师、名医、青年人才等各类人才项目中,向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二)在全市第十届优秀人才选拔中单列指标,重点激励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贡献的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科研攻关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建立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事业单位的绿色通道

对疫情防控一线事业单位非正式在册的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科研攻关等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规定报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聘用。

 

省人社厅办公室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问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1号),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抗击疫情、促进就业、服务发展、维护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精准提供重点单位用工服务。各地要指导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聚焦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特别是与疫情防控工作直接相关的医疗救护、生产运输单位用工需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服务专员,积极开展对接,了解生产需求,提供精准用工服务。

二、多渠道服务复工复产后就业创业。积极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产业聚集、服务齐全、功能完备的优势,开展统筹对接需求、线上专场招聘、全链条服务等活动,为疫情防控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合力。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视情为入驻企业减免房租、水电等费用。依托“湖北公共招聘网”“湖北人才网”及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上平台等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到企业就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全面释放人社政策红利。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各级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传媒、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介,特别是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过程中,对近期人社部、省委省政府和人社部门制定出台的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就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政策措施,进行全面宣传,促进各项惠民惠企政策落地。

四、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监督,维护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人员合法权益。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关心关爱本单位和服务对象单位职工身心健康,通过发布公告、在线沟通等方式,宣讲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和科学防疫健康知识,及时掌握职工动态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发展咨询、心理健康援助等服务。根据企业开复工时间、防疫要求、返岗路径等信息,做好农民工等重点人群返岗的对接和服务。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好的做法,请及时报省人社厅流动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羸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结合当前复工复产工作形势需要,指导鼓励各地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紧贴抗击疫情、促进就业、服务发展、维护稳定等工作,依法科学有力有序地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为打贏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提供坚实人力资源服务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单位用工服务。各地要激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性,指导公共服务机构切实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引导经营**务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聚焦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特别是与疫情防控工作直接相关的生产运输单位的用工需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挥信息汇聚、联通各方、专业服务的优势,综合运用线上对接、远程协作、线上专场招聘等方式,提供精准有力的供需对接服务。各地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

二、强化线上求职招聘。各地要指导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力拓展各类线.上求职招聘服务模式,进一步创新挖潜、整合资源,通过开发全新功能,拓展服务方式,满足包括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在内的各类求职者的就业择业求,为受疫情影响暂停或推迟的现场、校园等招聘活动,打造更优、更便捷的线上招聘服务平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或担负疫情防控重点任务的单位,适当减免招聘服务费用。

三、拓展线上培训。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就业创业、技能提升等多方面培训需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时跟进,积极开发和优化在线学习、直播课堂、热线辅导等服务项目和产品,提供各类实用型、多样化线上培训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单位提供各类人力资源培训服务,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条件的,各地应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四、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各地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对接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的人员招聘、职位发布、简历筛选、人选沟通、聘用签约、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需求,积极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解决方案拟定等服务,助力用人单位经济高效、规范可靠地招到用好人力资源。

五、做好疫情防控人社政策宣讲。各地要指导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通过各类宣传媒介,尤其是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过程中广泛运用的网络传媒、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对近期人社部门制定出台的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就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深入地宣讲报道,周知人社政策,助力惠企惠民。

六、切实关心关爱职工。各地要指导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切实关心关爱本单位职工和人力资源服务对象单位职工,尤其是滞留疫情严重地区和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返岗职工的身心健康,通过发布公告、在线沟通等方式,积极向大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和科学防疫健康知识,及时掌握职工动态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发展咨询、心理健康援助等服务。

七、强化产业园区协同服务。各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在做好自身防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把握、稳妥有序安排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返岗复工,积极发挥园区产业集聚、服务齐全、功能完备的独特优势,协同开展统筹对接需求、线上专场招聘、全链条服务等活动,努力形成为疫情防控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工作合力。各地应结合实际,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作用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研究制定减免场地租金、给予奖励补贴等方面的措施办法。
    八、加强人力资源服务需求监测。各地要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需求的监测力度,深入研判疫情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的影响,特别要高度关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紧盯劳动者返岗复工、疫情防控进展等重要时间节点,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采取设点监测、线上调研、数据对比等方式,通过发布监测信息、开展预测分析、编制需求目录等手段,为做好疫情防控、服务就业大局、促进稳定发展,提供重要参考。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勇于担当作为,依法合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同时,及时发现和宣传在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工作中涌现出的人力资源服务先进典型,深入总结经验做法,不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能力水平。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


三、社会保险

 

湖北省人社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提振市场活力,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1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免征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三、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也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办理缓缴的条件、权限、程序等仍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可结

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规定。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六、参保单位免征、延期繳、缓缴(以下简称免、延、缓)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按“退(转)一缴一”方式处理。

七、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的单位中属于应当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参保单位,参照本意见享受三项社会保险费免、延、缓政策。

八、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认定免征社会保险费对象,并将有关信息经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机关,不得索要额外的申请及证明材料,避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对于已经核定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对于已经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意愿,按规定办理退费或在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对于参保单位代扣代繳的职工个人缴费,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九、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充分考虑受疫情影响可能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繳收入大幅减少的实际情况,做好分析研判,若统筹区基金支付出现困难,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十、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范围和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同时,根据免征情况,适时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人社、财政、税务沟通协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及时准确顺畅兑现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释放政策红利,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四、劳动关系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护工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的护工群体流动频繁,大多没有固定居所,没有固定劳动关系,长期与病人、家属、医护人员密切接触,是新冠肺炎感染商危人群,也是当前疫情防控的盲点。为进步加强疫情期间护工管理,落实各方管理责任,现将有关要求
通知如下。

一、各级指挥部要将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护工群体纳入重点排查对象。所在社区要及时与劳务公司、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保持联系,掌握护工动态。对发热护工不论户籍,按照工作地所在社区发热病人转诊流程处置。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管理,对不能及时转诊隔高点的,要提供临时隔离场所。对筛查甄别发现的“四类人员”应隔尽隔、应收尽收、应检尽检、应治尽治,坚决消灭移动传染源。
    二、护工中介公司或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要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对护工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个人防护培训。参照同等护理人员防护标准为护工购买或护工自行购买必要的防护设备。未达到防护标准的,禁止到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提供护工服务,非特殊情况不建议为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提供护工服务。
    三、用工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护工管理,核实来院护工的身体健康证明和个人防护设备,做好护工信息登记和健康考勤记录,发现体温异常情况立即向社区和中介或第三方派遣公司报告。对护工护理的病人诊断为确诊病例或疑仪病例后,要立即通知护工本人,对其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并通知社区流调工作队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四、疾控机构要加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的护工新冠肺炎防控和个人防护知识培训和指导,要及时组织流调工作队加强对护工群体排查,对诊断的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管理。
    五、各单位认真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等行为的,将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