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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  产业园区部门     2020-12-21 立即咨询
   漳台管〔2020〕45号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角美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各国有企业:

根据《中共漳州市委台商投资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建立“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漳台委〔2019〕45号)精神及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将修订后的《漳州台商投资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5日


  漳州台商投资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促进企业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绝对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企业对生产类固定资产、重大技术改造、研究开发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投资;委托贷款、证券投资,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等可支配资源进行的投资;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债券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及其处置。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为保障投资活动所需资金而进行资金筹措或资金融通的行为,包括银行借贷、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基金融资、海外融资等。 

第四条 企业必须依法制定并执行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统计分析报送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区管委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和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依法对企业的投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融资活动过程管理

  

第五条 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融资计划,企业应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报告书,报告书分为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融资计划两部分。年度投资计划是企业制定年度融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总投资规模与构成;各个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资金构成、投资地点、投资额、资金来源、风险分析、项目依据、市场前景、投资收益、实施年限、联系人员、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对相关重要情况进行分析和附带说明。

(二)年度融资计划应主要包括总融资规模与构成;各个融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资金需求(含现金流量)分析、融资渠道、融资方式、期限结构、融资成本、还款计划、联系人员、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对相关重要情况进行分析和附带说明。

年度投融资计划应按照优先使用企业内部资金的原则,合理使用可供企业选择的融资工具,科学安排金融资源配置比例和融资来源。区管委会确定的通过发行专项债等方式取得上级融资支持的,可追加列入年度融资计划。禁止可能产生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的一切融资活动。

第六条 企业应于每年区党工委、管委会确定全区年度目标任务后,30天内将年度投融资(含所有投融资项目)计划报告书及决策程序性文件报区国资办汇总。区国资办汇总后转区金融办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区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并下达。企业在年度计划获得批准后,将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国资办报区管委会备案。

对经区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下达的年度投融资计划表中的项目(含上一年度结转的项目及下一年度新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区管委会纳入年度投融资计划滚动管理,无需再单独上报区党政联席会研究。

企业应及时组织编写季度、半年度、年度投融资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报告,在当季度结束的后20个工作日内经区国资办报送区管委会,并抄送区金融办。企业的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七条 纳入区管委会年度投融资计划滚动管理的新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实施启动前,企业应及时将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区国资办,由区国资办报送区管委会审批。随附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八条 对属于纳入区管委会年度投融资计划滚动管理的新启动的融资项目,包括企业进行资本市场的中长期债务融资(如发行债券、信托计划)、银行间市场的债务融资(如发行中票、短融)、金融机构的授信融资、资产证券化等重要融资事项,在企业决策机构决议后及时将融资方案报区国资办,由区国资办报送区管委会审批,同时将审批结果报区金融办备案。

第九条 对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后需要调整或部分调整的投融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国资办提出调整申请。区国资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报区管委会审批后,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项目规模、内容、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项目主体、地点、期限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构成或遭到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企业因发展需要追加年度计划投资项目,所追加的投资额在年度投资计划总额20%(不含)以内,投向区属国有企业所控股的项目,在资产负债率合理范围内,由区国资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属主业投资,项目总投资绝对金额在400万元人民币(不含4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生产性投资项目(含对外股权投资、生产性资产购建投资项目)、200万元人民币(不含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非生产性资产购建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负责投资决策管理。

(二)属主业投资,项目总投资绝对金额在400万元人民币至2000万元人民币(不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生产性投资项目(含对外股权投资、生产性资产购建投资项目)、200万元人民币至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非生产性资产购建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负责投资决策管理,同时报区国资办备案,备案后纳入年度投融资计划滚动管理;

(三)属主业投资,项目总投资绝对金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生产性投资项目(含对外股权投资、生产性资产购建投资项目)、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生产性资产购建投资项目,以及到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各种投资等国有资产投资活动,由企业决策机构讨论通过后由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区管委会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其他情况下追加的年度计划投资项目,按下列办法进行管理:

(一)投向非主业、非区内、非国有(含非区属国有)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含非区属国有控股)的,投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报区管委会批准;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报区管委会批准;

(二)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主业或非主业一律报区管委会批准。

(三)企业因发展需要追加年度计划投资项目,所追加的投资额在年度投资计划总额20%(含)以上,原则上不予以受理,由企业纳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十二条 属年度投融资计划外追加的融资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由企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报区国资办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应遵循“事前申报”的工作方式。企业若成为上市公司,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及证券监管等部门的规定或特殊要求,选择采取“事前申报”或“事中申报”的工作方式向区国资办递交申报材料。企业监事会、区管委会委派的财务总监应当对企业的投融资活动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区国资办、财政局和区管委会报告有关情况。企业不得擅自拆分项目单位或份额以规避监管要求。分期实施的投融资项目,总投融资额按照项目各期累计的总和计算。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投融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对于承接区内政府工程项目,只需向区国资办提交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以及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其余项目应向区国资办提交以下材料,由区国资办汇总后根据具体情况报送区管委会:

(一)投融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

(二)决策机构决议;

(三)尽职调查报告;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五)区管委会有委派财务总监的企业,须提交联签意见;有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风险分析及规避措施(其中应载明民生和社会影响、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等要素)。

区国资办可根据项目需要,要求企业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企业附加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合资合作协议、资信证明、近期财务报表、企业章程、政府有关部门文件、会议纪要等其它相关资料,并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重要程度等因素,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决定是否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或复核。区国资办按照区管委会的决定,在审核过程中可对存在风险的投融资项目提出关注建议,企业应对此予以书面答复或补充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企业可处置、转让对外投资项目,批准处置的程序、权限与本办法第十条、第十ー条批准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可参与多层次场外市场挂牌交易、融资。场外市场挂牌交易、融资工作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相关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漳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除上述规定外,企业对以下涉及投融资项目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及时报告区国资办,区国资办将事项调查清楚后及时报告区管委会。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行政处罚;

(二)重大担保合同的拟订立、变更和终止;

(三)重大亏损或无形损失等情形;

(四)《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17号)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完善企业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企业应坚持科学、民主、透明的原则,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要求,不断完善重大投资管理制度,提高投资决策的规范化水平。

(一)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开展项目尽职调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投资计划;

(二)企业风险控制部门独立进行项目风险评估论证,提出风险分析意见及规避措施。企业法律部门依法律法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识别法律风险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企业经营班子、派驻财务总监对企业投资管理部门、风险控制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核、论证,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企业董事会及外派监事会主席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并根据项目投资管理规定履行报备或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对外投资项目(企业),应派出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参与监督企业的运营决策,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十九条 企业对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在项目进入正常运营一段时间(原则上在进入正常运营一年以后)或退出工作完成后进行,由企业负责向区国资办报送项目后评价报告,并报区管委会备案。区国资办可根据工作需要,报区管委会批准后,有选择地开展项目核查、审计和评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企业在投融资项目决策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申报审批的;

(二)申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决策的;

(四)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六)隐瞒、篡改专家和中介机构评估意见,干预专家和中介机构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七)有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承担投融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估、核查、审计和评审等业务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出具报告严重失实的,不再聘请其从事与企业有关的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