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落实2024年度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科技厅《关于组织落实2024年度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要求,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号,以下简称《补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条件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日照市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中规上企业还须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3.企业2023年须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收入。2023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4.企业须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无“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或相关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记录。
(二)补助标准
1.2023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23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定统一补助比例,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
2.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补助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万元。
二、工作流程
(一)信息补充、确认。各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根据《补助办法》相关要求,组织企业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确认。相关企业通过单位法人或者单位法人设定的云平台单位管理员登录系统(网址:http://cloud.kjt.shandong.gov.cn/)后,找到网上大厅-平台-山东省科技企业管理系统,按照系统相关提示要求,在线补充、确认补助信息。企业确认系统补助信息无误的,请直接点击提交确认,并下载确认表盖章上传;若企业认为系统补助信息存在偏差的,请在线据实修订相关数据信息,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修订的数据信息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数据一致,数值不四舍五入)。集成电路领域补助企业还需填报《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有关情况说明》(附件2)并附企业知识产权等技术领域相关证明材料,不填写或证明不充分的按统一补助比例执行。全部信息补充确认完毕并自评无误后,由企业管理账号审核提交。
(二)审核上报。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参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领域情况说明及规上企业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等信息,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信息情况进行综合审核,确定补助推荐对象并务必于9月1日前通过科技云平台推荐提交,推荐函连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确认汇总表》(附件3)于9月2日前各一式三份报送市科技局。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将高质量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作为服务企业研发创新的重要举措,指定专人负责,根据《补助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补助政策。
(二)严格审核。各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补助条件审核把关。重点审核企业修改数据与上传有效税务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三)严控时间节点。请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审核提交,避免临近系统关闭时集中上传或审核,由于上传或审核时间问题造成的后果由相关企业和各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自行负责。相关企业须对所提报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业务咨询电话:8785728
技术支持电话:0531-51751080
附件: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补充确认表(参考模板)
2.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有关情况说明(参考模板)
3.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确认汇总表
日照市科技局
2024年8月29日
附件1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补充
确认表(参考模板)
说明:1.企业销售收入、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等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数据一致,不四舍五入。
2.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A100000表第1行“营业收入”数据填写。
3. 2022年、2023年研发投入按照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12表第45行“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据填写。
4. 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按照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12表第51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数据填写。
5.集成电路领域企业请填写《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有关情况说明》。
6.若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请注明企业原名称,并上传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7.规上企业如未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统计范围,请在统计范围说明材料中上传文字说明。
附件2
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有关情况说明
(参考模板)
请上传知识产权证书等技术领域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文字说明。
所有情况、数据请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准确填写。
附件3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确认汇总表
注:企业类型中1为规模以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法人单位;2为特、一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3为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企业法人单位;4为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