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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  财政部门     2018-11-20 立即咨询

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各省属高中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预〔2015〕70号)以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2018年4月11日

 

附件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公平合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经费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中央、省属行业、企业办学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民办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担;59个“两区县”由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按要求向各市县提前下达下年度国家助学金预计数,于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清算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国家助学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国家助学金优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努力实现精准资助,并在资助标准上予以分类倾斜。

  第九条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普通高中申请资助情况,在总体20%的资助比例内,分别确定所属普通高中学校的资助比例或资助人数,不得简单以各学校人数为基数按统一的比例分配补助资金,切实提高资助的公平性和精准度。

  第十条 各地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各普通高中要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财政分配的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五条 各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六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按照4%的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向所属地教育部门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国家助学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国家助学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国家助学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