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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天能集团(河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型高能量铅蓄电池信息化智能制造产业化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2019-05-15 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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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集团(河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860434614)上报的由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天能集团(河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型高能量铅蓄电池信息化智能制造产业化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生产车间按生产工段分割设置单独生产区,并采取密闭措施,加强废气的收集。制粉、电池装配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滤筒+高效过滤”处理,制板、焊接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水幕+湿式过滤+高效过滤”处理,内化成产生的硫酸雾采用“2级碱液洗涤”处理,熔铅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上述各工序废气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标准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对工业炉窑标准要求。

食堂配置油烟净化器,废气排放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中型餐饮服务单位的要求。

2. 废水。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要求,加强废水产排控制,减少废水排放量。其中,职工洗衣废水经“A/O生化处理+沉淀”工艺预处理后,与其他含铅废水一起,采用“化学沉淀+反渗透”工艺处理,反渗透清水回用生产,浓水采用“多效蒸发+结晶过滤”工艺进一步蒸发浓缩为废盐,不外排。洗浴废水、生活污水分别经生化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一同排入濮阳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排水水质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间接排放浓度限值及濮阳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收水要求。

3. 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 固废。生产固废应按规定处置,其中含铅废物、废乳化剂、含铅废水处理泥渣、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厂区内应严格按照危险固废、一般固废贮存技术规范设置暂存场所,各类固废分类堆存,及时处置。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地下水、土壤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五)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0吨/年、氨氮1.22吨/年、二氧化硫0.7吨/年、氮氧化物7.1吨/年、铅0.8632吨/年。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3.7吨/年、氨氮1.64吨/年、二氧化硫0.7吨/年、氮氧化物7.1吨/年、铅1.049吨/年。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本项目在对现有重力铸板工艺电动车电池生产线技改基础上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应将需淘汰设备拆除到位。原批复尚未开工建设的汽车密封免维护铅蓄电池项目如开工建设,应按照《报告书》要求进行整改。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邮编:450003

联系电话:0371-66309112

传  真:0371-66309112

2019年5月15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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