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的通知
- 政策原文
- 政策分析
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的通知》(应急厅函〔 2019 〕 292 号)转发你们。望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技术专家的推荐工作,每名被推荐专家原则上只能选择安全评价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一个组别。符合推荐条件的专家,填写《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推荐表》,经推荐单位盖章后,于 4 月 30 日前报送应急管理局规划发展处,电子版同时发送。届时,市应急管理局将根据机构上报的情况,经审核后上报国家应急管理部。(电子邮箱: liuzhihai @yjgl.tj.gov.cn ;通信地址:河西区宾水道环渤海发展中心 A 座 1023 )
2019 年 4 月 23 日
(联系人:刘志海;联系电话: 28208900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推荐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社会组织: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 3 月 20 日公布,将于 5 月 1 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提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管理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切实解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中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经研究,拟组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库。请你单位对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推荐条件及程序说明》(附件 1 )的有关要求,开展专家推荐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数量在 30 家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推荐专家人数不超过 15 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数量在 30 家以下的推荐专家人数不超过 10 人。每个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推荐专家人数不超过 5 人。应急管理部机关各司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各司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各自推荐专家人数不超过 10 人。
二、每名被推荐专家原则上只能选择安全评价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一个组别。
三、拟推荐的专家需填写《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推荐表》(附件 2 ,以下简称《推荐表》),并由所在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四、《推荐表》经推荐单位盖章后,于 5 月 10 日前报送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电子版同时发送。
联系人及电话:周超、沃磊, 010-83933791 、 83933792 、 83933790 (传真)。电子邮箱: zhouc@chinasafety.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70 号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专业机构处(收)。
附件: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推荐条件及程序说明